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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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国民经济的许多方面已开始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除了价格竞争之外,结算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收到货款。常用的国际结算业务的种类有汇付、托收、信用证、保函、保理等。本文就汇付、托收、信用证这三个主要结算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阐述了这些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与规避问题。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防范;一、引言目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电汇等。其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曾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结算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竞争的加剧造就了全球性的买方市场,买方更愿意选择对其有利的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间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己达贸易量的80%-9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我国的信用证结算比例也由前些年的35%左右降低到目前的大约占25%。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变化,没有使贸易争端及贸易风险减少和降低,反而有日趋增加的趋势。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由于其复杂的条件约束,近年来围绕信用证的结算纠纷不断,而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更是因其属于商业信用,买卖双方对对方的约束度较小,整个贸易过程的成败,几乎完全依赖进出口双方的信誉,参与各方存在更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怎样利用好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促进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减少风险,也是摆在国内企业和各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问题。二、文献综述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结算方式的不断变化,各结算工具的弱点使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暴露无疑。信用证手续繁杂、技术性强、费用高等特点显露出它在贸易结算中的不足和局限性,世界各国有关信用证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既不完善,也不统一,仅有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虽已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银行广泛接受和采用,但并非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章,特别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欺诈案件的不断发生,使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局限性更为突出。托收业务虽有国际通用的《托收统一规则》规则性文件约束,同时兼有手续简单、费用较低等优势,但它基本属于商业信用的范畴,供货的质量、货款的收回几乎完全依靠进出口双方的信誉,这就为双方提供了进行欺骗欺诈的条件,致使托收项下贸易纠纷案件不断发生。电汇对卖方来说是风险最大的结算方式,买方一般是在收到货经检验无误后,再对卖方付款,这就为买方提供了长期拖延或拒绝付款的条件,可能给卖方造成钱货两空的不利局面;而对于预付款的买方来说,卖方收到钱而拖延或拒绝发货,可能给买方造成预付款无法追回的风险。随着电汇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贸易纠纷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因此,三种结算方式虽各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但各结算方式项下贸易案件却是频繁发生,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研究不同国际结算方式项下不同的风险类型及其防范措施,使进出口企业和银行提高风险意识,防范业务风险的发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国际贸易结算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三、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一)、信用证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简单的说,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内,在一定期限里,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即“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二)、托收托收是债权人签发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我国为了把它和信用证方式区别开来,习惯上把托收称为无证托收,连同汇款结算业务统称为无证结算业务,而把信用证结算业务则称为有证结算业务。托收的特点:托收是一种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结算方式,出口商与托收银行之间、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即出票法。是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要求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商付款。(三)、汇付汇付也即是国际汇兑,是通过国际上银行间的“汇”与“兑”,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因此,国际汇兑即是指通过银行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并借助各种信用工具(如汇票等),将货币资金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清偿国际间由于贸易或非贸易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性经营活动。从广义上讲,国际汇兑是国际结算行为,从狭义上讲它特指国际银行间的汇款业务。汇付和国际汇兑的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而已,从企业的角度通常称为汇付,而在银行的角度多称为国际汇兑。汇付方式是付款人委托付款方银行通过自己的海外联行或代理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方银行,再由该行解付给收款人,以结算两国间债权债务关系及款项授受的结算方式。四、国际贸易中主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一)、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信用证的最大优势在于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而一直被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信用证同样存在许多风险,主要方面如下:①从效率方面来讲,其机械刻板的一致性原则,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即使是很细小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②从功能方面讲,信用证的作用在于风险规避和结算两个方面。相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除承保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之外,还要承担政治、战争风险;③从实效方面讲,信用证程序繁杂,对于提交的单据要求严格,与托收相比,出口企业制单、议付行和开证行审单三个环节上至少要花费5-6个工作日,在需要转开证或限制非所在地银行议付的情况下,需要更长时间。以上这些问题,对出口商即时安全收汇埋下风险隐患,对进口商来说也是即费钱又费时。(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相对于信用证,托收的成本相对小了许多,因此,进口商更加倾向于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在实际业务中,使用较多的是该项业务中的跟单托收,因为其附带商业票据更为详细和安全。但托收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尽管相对于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风险已经降低许多,但托收方式仍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因此,实务操作中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仍有较大的风险;②托收往往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动荡的影响,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的做法也往往不同。(三)、汇付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也是较简单的结算方式,是通过银行电汇T/T或票汇D/D实现货款的转移。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汇付方式,对贸易双方存在以下一些风险:①如果采用预付,进口商的资金占有时间较长,并将承担几乎所有的风险;②如果货到付款或者赊账O/A,风险将由出口商承担,其经济负担同样较重;③在使用票汇时,如果信用不好,可能会使用假汇票或者变造的汇票,导致钱货两空;④在使用电汇或者信汇时,汇款人可能将办理好的汇款手续的银行电汇或者信汇的收据传真给出口商后,再在款项解付前向汇付行提出撤销汇款的要求。五、国际贸易中主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一)、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防范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出口商为避免和减少风险,应从以下方面考虑:(1)客户资信调查客户资信调查包括贸易对手的经营状况、清偿能力、经营规模、经营业绩以及产品的市场价格情况等,通过信息机构获取有关资料,对以往交易情况作出分析。通过调查研究,选择资信可靠、经营能力强的客户进行交易,为交易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2)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3)订立买卖合同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时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4)认真审查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进”和“软条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进”,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上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②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次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5)规避不符合拒付风险出口商应加强审单审证的力量和力度,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软条款应立即与进口商协商,要求改正,避免交单以后的争议。提高制单质量,并通过银行把关,减少不符点出现。还应选择资信好的银行开证,因为信誉好的开证行是安全收汇的重要保证。(二)、托收结算风险的防范对托收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进出口商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防范:(1)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①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在出口业务中,对进行过交易的主要客商应建立信用档案,以期据以评估客户的资信,从而将买方信用风险控制在业务发生之前,对于新的客商,出口商应该事先通过各种手段搜集客户信息,调查了解客户的状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②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以财政资金做后盾,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证其收汇安全的一种政策性风险保障制度。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出口商投保此种险后,其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收汇风险可以安全有效地转移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并承担安全收汇的风险。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转嫁制度,可以起到防范风险的目的。③同电汇方式或信用证方式结合使用。对出口商而言,采用D/P方式最大的风险就是由于进口商的信誉有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他不去银行赎单,乘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那么出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或者将货物退运回来。如果成交的是通用产品,市场价格变化一般起伏不会很大,出现拒收货物的可能性比较小,最大的风险是进口商可能要求降价。要想增加出口保险系数的话,D/P方式应该同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在一笔交易中,也可把信用证支付方式和托收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一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另一部分采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的作法是:50%的货款采用信用证即期,另外50%的货款采用D/P,即期付款交单,且在信用证上规定,要求银行不仅收到信用证金额,而且收到另外50%托收货款后才能支付货款。④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可以降低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出口保理业务主要为出口商提供以下服务:对海外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评估;提供100%的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以预支的方式提供出口商所需的营运资金;应收帐款的管理和追收。(2)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如前所述,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付款交单D/P项下进口商凭单提取货物的风险。为防范出口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残次货物的形式蒙骗进口商货款,进口商可以规定出口商必须提交商品质量检验证书,而且这些证书须由进口商在出口地的提交人或派出机构签发,或由出口地的公证检验机构签发,或由出口地的国际公认的权威检验机构签发,如瑞士的SGS检验机构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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