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第0六章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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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二)特征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有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场所、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代表人或管理人,但其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多由成员自己决定;而法人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具体规定。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要件1.有自己的目的2.有自己的名称3.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二、合伙(一)合伙概述1.合伙的含义与种类(1)含义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依法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2)种类①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30)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民法通则52条)③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Ⅰ.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Ⅱ.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2.特征(1)相对独立联合体(人格、财产、责任)(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基础(书面+口头)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工商登记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认定为合伙关系。(民通意见第50条)(3)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附:违反共担风险的法律后果(详见《审理联营合同纠纷问题解答》)①联营保底条款及无效处理保底条款: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亏损责任的约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无效处理: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投资比例重新分配。②“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约定及无效处理“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约定:联营协议中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处理: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4)合伙人多负无限连带责任①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35条2款)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2款)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3款)(二)普通合伙1.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合伙的财产(1)合伙财产构成①原始财产: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指由各合伙人为凑集合伙事业所需资本而缴付的财产。它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信用及土地使用权等。②积累财产:合伙组织在存续期间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3)合伙财产的保全目的:维护合伙经营,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①合伙财产分割的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21)②合伙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的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2)③合伙份额出质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25)④合伙债权抵销的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1)⑤合伙代位权的禁止。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41)3.合伙事务决策、执行和监督(1)合伙经营事务的决策①一致同意:重大事项(改变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②其他事项:依约表决③表决方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断]甲为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丙20万元,丙欠乙30万元。丙提出:将甲欠丙的20万元抵销丙欠乙的20万元,丙再偿还乙l0万元。丙的主张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008年判断题第2题](2)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①合伙事务的执行人Ⅰ.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Ⅱ.部分合伙人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Ⅲ.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Ⅳ.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内部管理、外部代表)②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即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为合伙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③合伙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经营事务的监督提出异议,暂缓执行;发生争议,按事项种类区别处理。(4)竞业禁止与交易禁止(自我交易)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案例]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乙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企业存续期间,甲将合伙企业的一辆汽车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丙得知后认为该行为无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汽车。4.合伙的损益分配(1)损益的含义指合伙财产与合伙人出资总额的差额,其中,正值部分为合伙利益,负值部分为合伙亏损。(2)损益分配份额或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个人合伙亏损:约定-----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民通35条、意见47--48条)5.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债务:指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负担的债务。(1)债务履行的担保财产以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为限(2)合伙人承担双重债务顺序“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6.入伙和退伙(1)入伙①概念: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②条件:一致同意(约定除外)+书面入伙协议+15日内登记(对抗第三人)③效力: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约定除外)+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①概念: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的资格的行为。②分类(45—49条)Ⅰ.自愿退伙: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人合伙人声明退伙。第一、协议退伙:指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或者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通过协商达成退伙协议,从面退出合伙组织。[事先约定+事后同意]第二、单方声明退伙:指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伙人单方面表示其退出合伙,从而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的一种退伙ⅰ.约定合伙期限的单方声明退伙:发生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ⅱ.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单方声明退伙:退伙不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Ⅱ.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主体资格丧失]Ⅲ.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开除,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重大过失等]7.合伙的终止(1)概念: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2)原因: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3)程序:清算+注销=终止[选择题]甲死亡,乙对甲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下列有关乙与合伙企业关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A.如果乙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B.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C.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入伙,则该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乙D.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三)特殊的普通合伙1.概念又称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普通合伙。2.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3.特征(1)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债务,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特殊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1)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建立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四)有限合伙1.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2.要求2-50人,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三)特征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具体经营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约定除外;3.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组织相竞争的业务,约定除外;4.有限合伙人可将其在有限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约定除外;[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开办一家企业,四人约定,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90万元,丙以自己的店面作价30万元,丁以自己的专利技术作价30万元出资。四人约定盈利分配比例是5:9:3:3。企业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名义从事交易使合伙亏损100万元。问:(1)丙不参加经营和管理,是否仍是合伙人?为什么?(2)甲擅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交易,其他合伙人是否要对该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3)如果担责,四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案例]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有效行为B.是无效行为C.是可撤销行为D.是效力未定行为[案例]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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