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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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热点问题第1部分:《社会保障热点问题研究》课程论文《社会保障热点问题研究》课程论文评阅表:篇二:公务员申论必看热点话题——社会保障公务员申论必看热点话题——社会保障华图教育2014年的国考已经结束了,细心的同学会发现,从2013年的省考到2014年的国考几乎都有涉及到社会保障的知识点在考察大家。因此在这里跟大家简单解读一下什么是我们的社会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如何进行分析。【关键词】社会保障十八大【热点背景】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确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十八大报告【考点分析】一、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问题出现后的对策应该从哪些方面论述?二、现阶段社会保障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哪些?首先,在制度层面上,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急待出台社会保障法。其次,在实际的管理上,多头管理、体制分散;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都产生影响;并且我国对于这个保障体系现阶段属于提出阶段,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最后,在个体方面,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群众对于什么是社会保障的认识还有许多不明了的地方,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对该问题的认知和宣传。三、社会保障的主要意义有哪些?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首先,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当经济衰退而失业率上升、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时,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有助于提高社会购买力,拉动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复苏;当经济高涨而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从而使即期的社会总需求不致过度膨胀。而且,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费(税)率和待遇支付标准,主动调节社会总需求,减少经济波动。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第三,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津贴等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以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华图教育王鑫2013年12月2日篇三: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的热点、成因及对策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的热点、成因及对策路军王卓2011年以前,临到春节之时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地的社保经办部门门前总能看到大量农民工排起长队等待“退保”。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返乡农民工辞工退保成了一时的“热潮”。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农民工“退保”政策被废止,“退保”现象慢慢转变为“转保”和“断保”现象。近年来,尤其是2014年集体“讨保”现象,即以讨要社保为基本诉求的集体劳动争议,迅速爆发。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我国各地一共发生102起因“社保”问题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其中以东莞的裕元鞋厂爆发的数万工人集体讨要社保的行动影响最大。短短几年时间,工人何以发生从“退保”到“讨保”的巨大转变?当前爆发的社保集体争议的真正原因是什么?针对此起彼伏的社保集体争议,有哪些有效的治理机制?无论对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这些都是急需回答的问题。一、社会保险争议的类型及热点(一)社会保险争议的类型社会保险争议是指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因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包括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争议的主体,可以把社会保险争议划分为三种类型:(1)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依据我国现象法律政策,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或未及时足额向征缴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征缴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强制征缴。所以此类争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2)社保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及调整方面的争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认为社保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或调整其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基于社会保险权而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二)社会保险争议的热点根据笔者对2014年以来发生的102起因“社保”问题而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的分析来看,导致集体劳动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1)虽然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未足额缴费导致的集体争议。此类争议共32起,占全部争议的31.4%。此类争议的主要致因是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的缴费标准(包括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缴费,而社保经办机构和行政机构也未依法履行其在社保费征缴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从而会损害到劳动者未来的保险待遇。例如,东莞裕元鞋厂的集体劳动争议事件就属于这一类型。(2)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集体争议。此类争议共30起,占全部争议的29.4%。此类争议的致因是企业基于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同时社保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也没有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责。(3)虽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但是拖欠社保缴费导致的集体争议。此类争议共26起,占全部争议的25.5%。此类争议的主要致因是企业破产或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工资和社保缴费。这三类争议共88起,占全部集体行动的86.3%。依据上面对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分类,这三类争议都属于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由于此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很难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因此劳动者更多地选择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诉求。严格意义上劳动争议,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引发的集体行动只有2起,占总数的1.96%,都是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关待遇而向用人单位追偿养老金引起的争议。二、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爆发的原因2014年爆发的社会保险集体争议在中国当代工人抗争演变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影响:一方面标志着工人抗争开始从工资(劳动报酬权)诉求向社保(社会保险权)诉求的转变;另一方面还标志着工人行动从“返乡退保”到“集体讨保”的转变。这种双重的转变不仅影响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演化,而且影响着我国社保政策的推进和落实。那么,这一重要转型背后的解释逻辑是什么呢?不同的解释逻辑会带来不同的形势判断和趋势预测,进而影响到政策制定和治理机制选择。本研究尝试从社会保险关系三个主体的维度来给出解释。(一)劳方主体的原因从劳方来看,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促成了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的爆发。其一是劳动者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自2007年开始,《社会保险法》四次审议、四易其稿、多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最终2010年10月28日正式颁布、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内容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其曲折的立法过程也极大地提升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意识。其二是劳动者集体行动能力的增强。从意识觉醒到诉求表达,再到集体行动,这中间需要一个组织、动员的过程。2010年“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以来,我国各地不断出现的集体抗争行动以及新媒体对此类事件的大量报道,对劳动者产生了明显的示范效应并提升了其集体行动的组织动员能力。劳动者权利意识和行动能力的双重提升促进了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的爆发。(二)资方主体的原因当前我国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热点来看,资方在缴费方面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这次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热潮的最直接原因。之所以出现资方大量违法行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主观上资方不想守法。资方依法参保缴费就意味着其利益的损失,自2007年开始四次审议、四易其稿、多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比较重的情况下,资方的逃费冲动会愈加强烈。其二是客观上资方有机会不守法。这种机会主要源于资方在与劳方以及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的具有相对优势。在我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格局下,劳资博弈中资方力量优势明显,即使不为劳动者参保缴费也不会对其招工用工带来太多障碍。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扩充财政以及保障就业的压力之下,往往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面也会对资方采取相对宽松甚至默许纵容的政策。(三)政府方面的原因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办理社保登记或未及时足额向征缴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征缴机关依法行政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强制征缴。但是,很多地方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及保费征缴机构不作为,默许甚至纵容资方的逃费行为,从而导致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的大量发生。之所以不作为,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主观原因,即不想作为。在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压力之下,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向资方做出让步,从而出现政资合谋现象。其二是客观原因,即无力作为。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一直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它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主动监察和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逃费行为。三、处理社会保险集体争议的几点建议(一)建构与完善多维的监督机制,预防社会保险侵权事件发生首先是行政监督。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热点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保费征缴机构管理监督不到位的结果。因此,强化行政监督是预防和化解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的主要抓手。其次是劳动者监督。当前,我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及维权能力都有明显提高,应把劳动者引入社会保险缴费法律关系中,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再次是工会监督。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对预防社会保险争议尤其是社会保险集体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作为劳动者的组织,工会比劳动者个体具有更多的优势和资源来更好地行使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工会代表和组织劳动者维权,可以有效规避劳动者的自发行动和体制外抗争。(二)强化争议解决替代途径(ADR),促进社会保险争议的柔性处理相当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行政救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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