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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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第一部分:某局政府采购制度某局政府采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某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和某局事业发展,真正做到“职责明确、采管分理”,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某局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某局政府采购依据以下规定与要求开展工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八)《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十)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十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总局有关要求;(十二)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第四条某局内设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的管理审查。第五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综合监管科、综合实验室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为组员。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研究确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审议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第六条某局政府采购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二)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三)向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四)指定并向主管部门报送采购工作负责人、采购工作联系人名单;(五)向采购执行部门报送详细、明确的采购需求,对专业性强或单位价值在20万以上的专用设备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附上调研报告)。同时负责向采购执行部门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和配置并保证采购需求不含任何倾向性,不得明确产品品牌和生产厂家,或含有特定品牌和生产厂家的隐性技术性条款采;(六)协同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参数负责;协助上级采购执行部门做好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和采购验收等工作;(七)向上级采购执行部门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八)编报本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第七条某局综合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第四条(一)、(二)、(四)、(五)、(六)、(七)、(九)的要求执行。第八条某局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宁波局审核。第九条某局应根据上级局制定的采购实施计划,在编制本局部门预算(二上)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部门预算(二上)和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含详细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依据。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十一条综合监管科、综合实验室为政府采购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二)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质量负责;(三)指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采购工作负责人、采购工作参与人员名单;(四)编制本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做好对采购项目技术需求的审定;(五)建立相应产品信息库,做好价格预审工作,产品实际购置单价原则上不得偏离预算批复单价10%;(六)组织政府采购相关项目的商务活动,对纳入中央政府采购网的采购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和谈判,对自行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前期市场调研及供应商资格初审;(七)向主管部门报送拟准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并根据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使用部门)的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八)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实施评标,议标等工作;(九)会同采购单位(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对重要采购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事中检查监督,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十)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十一)负责监管采购项目售后服务;(十二)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做好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单等各项采购记录的保全工作,建立并及时维护本部门负责的采购与资产管理共享信息库;(十三)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采购效益及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采购二、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3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篇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论文m4[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影响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一)目标和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二)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三)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四)质疑程序《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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