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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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状第一条:交通事故投诉范文民事起诉状原告一:张三(化名)住址:身份证号:原告二:住址:身份证号:被告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二:钟七住址:身份证号: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2、判令被二、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2013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4]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起诉金额计算附表:篇二: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负责人:刘××,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200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0482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0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此致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篇三: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女,汉族,2005年月日出生,学生,现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的母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男,汉族,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系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被告:,女,汉族,,现住,系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被告:公司,住所地,系肇事车辆挂靠单位,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元,【其中:(1)医疗费:元;(2)护理费:元;(3)交通费: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5)营养费:元;(6)后续治疗费:元;(7)残疾赔偿金: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元;(9)补课费:元;(10)损失: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求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李驾驶大型客车,沿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乘坐助力车的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场后,经程序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救治。原告其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原告的骨折需特别注意护理休养,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学习,致使原告直至才正常上学,为了尽可能不影响学业,只能找补习教师补习功课,在此期间需要专人护理陪伴。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雇佣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于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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