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户籍第一部分:汉代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汉代一、法律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三、“儒家化”及影响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四、汉代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约法三章”与《九章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代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60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而制定,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五、东汉的继承和改造为解放生产力的需要:释放奴婢减轻刑罚六、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律——法典令比——判例,“决事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至上的最高法律效力科——单行刑事条例七、刑罚制度罪名、姓名基本沿袭秦律?“殊死”即斩首?“顾山”——针对妇女?罚金刑——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徙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1.大逆不道罪?祝诅上罪——妄图以巫祝以鬼神的力量加害于君主?迷国罔上罪——欺罔君主?左道罪——“左道”邪道?漏泄省中语罪——泄露臣下上奏于君主的言论?赃百万以上罪?诬罔主上罪?上僭罪?谋反罪——整个家族都会受牵连被诛?巫蛊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妖言罪?殴辱王杖主罪2.不孝罪——极刑3.不敬罪——违君道尊严(较“不道”轻)?失礼罪——违反臣下之礼?醉歌堂下罪?戏殿上罪?不下公门罪?不朝不请罪?挟诏书罪?废格罪——没有按照君主的命令所要求的去做。劳役刑?非所宜言罪——弃市?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须举报4.欺谩罪5.不直罪——“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6.选举不实罪八、法律原则的发展?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确立下来。它反映汉代法律的开始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尊老爱幼原则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九、民事制度?行政制度三公九卿制。中央设丞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又设太尉,主管军事。还设御史大夫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三公以下为九卿。察举制度。“贤良方正”、“孝廉”和“直言极谏”。还采取了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纳赀(用钱或谷买官)、上书拜官(或皇帝赏识),任子(任满三年保举一人为官)等方式。考核与奖惩方面,“上计”。?民事制度一妻多妾。妇女可另嫁他人。15至30岁期间不出嫁,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七出三不去”。“不孝”罪,维护父权。“轻悔法”(父亲被侮辱,儿子杀死侮辱者,受到宽宥)。收养制度?经济制度禁止私人铸币。盐铁官营。算缗(向工商业者征收财产税)告缗(鼓励揭发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工商业者的一项措施)令。十、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要案件有最后裁决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在西汉初由审判权,东汉罢丞相、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于是失去了审判权。廷尉在两汉时期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是审理刑狱。?诉讼程序(一)告劾起诉叫“告劾”,一是指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即“自诉”;另一指官府官吏“举劾犯罪”,即“公诉”。(二)逮捕和羁押官府接告劾,要立即逮捕、羁押。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法律规定老小、废族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三)审理和判决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经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后判决,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称“读鞫”。请求复审,叫乞鞫”。对判决不服,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复审,即“乞鞫”。乞鞫以三个月为限。既是“慎刑”制度的体现,又是对司法官吏的检查。(四)复案指复审案件。中央机关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成立专案组。朝廷还经常派特派使者巡行地方,主要职责是“平冤狱”。?春秋决狱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原心定罪”是最为重要的内容。考察犯罪事实,考察犯罪动机。动机上不合乎儒家道德,对这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惩;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罪也可从轻。?录囚制度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秋冬行刑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者允许罪犯出钱赎罪。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时间必须在秋天霜降以后至冬至以前。?检察制度主要是君主对官吏的监察。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有权监督丞相。西汉末年,设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中丞。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篇二: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百科名片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目录[隐藏]名词解释简介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演变过程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历史特征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名词解释简介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演变过程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历史特征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名词解释户籍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本文就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历史作用作一考察。简介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1]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2]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3]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