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的意义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以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离和整合为基础,将公司的组织机构间的权利、利益、责任规范的连接起来。实现合理的治理结构需要两个要件:组织结构和规范的连接(运行机制)。•在民法学习中,法人通常有三个机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一、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法定必须存在,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37条、99条)。定期召开股东会议,也可以临时召开,和董事会监事会不同,股东会不是常设机构。其职权绝大多数也是法定的(38条、100条)股东会和股东会议有区别,会议是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会议形式。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但是股东会会议未必是全体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的和临时的(39条、40条、101条),股东的召集人(39条、41条、102条)和召集程序(42条、103条)也应当遵从法定的程序。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后,股东的表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43条)和股份有限公司(106条)中略有不同。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代理行使。106条中的累计投票制: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表决权的总数成为1000×5=5000票。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可以给每个自己推选的董事投510票,使5名董事全部当选。但累积投票制下,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小股东合理利用累计投票制,至少能够实现自己推选的人选当选董事会成员。股东会通过的决议不同,需要的票数比例也不同。通常的普通决议简单多数(半数)通过即可(72、91、104条),特别决议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44、104、122、182条),还有些情况是需要全体通过(35、38、42条)多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的内容,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果是无效;如果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60日内是可撤销的。(22条)•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董事会由股东会产生,其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在我国董事会成员不一定是股东。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自公司成立起一直存在。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任命经理执行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决策由全体董事按一人一票表决,所以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不设董事会,但设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其职权与董事会相当,(5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的职权:第47条和第109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为董事会成员,一般为自然人。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内部)和独立董事(外部)。执行董事在公司中还担任各个管理角色,对公司的情况熟悉了解。但是为了尽量避免内部人控制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还需要在大公司中(上市公司)执行董事之外设置独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没有任职,通常是由其他公司的经理阶层、社会各界专家和机构投资者的代表构成。但是,目前我国相关制度尚不完善(123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国有公司的董事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45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10条)。董事的人选有资格限制。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职务。此条中包含了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时还包含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注意,在法律的基本理念上是人人平等(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但是此处有限制,因为可能会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董事任期最长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顺序其次是副董事长、过半数的董事推举的董事(48条、110条)。董事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较为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复杂。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开两次,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第110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20条)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并非会议形式的机关,其行为不需要通过会议多数决形成意志和决议,以经理的最终意志为准。(50、114、115条)•三、监事会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职权的主体是监事会或者监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组成和会议,52条、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