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主管: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民事案件的主管,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与民诉法对事的效力是一致的)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2002年9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者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种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两便原则)(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考虑不同审级法院的任务和目的(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如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的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如《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以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还是法院裁定为依据,分为法定管辖(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如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五、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恒定是指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了管辖法院后,不因在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恒定是指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了级别管辖后,不因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金额的增加或者减少所造成的对原级别管辖标准的突破而变更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18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法(2002)103号指定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温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5)高级人民法院。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海事、海商案件。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第三,商标纠纷案件。根据200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同时规定,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第四,著作权纠纷案件。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案件。第五,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1条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规定:“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第四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法适用意见》还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3~16条中针对在国外居住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特别规定。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九项规定:(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2条确定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年):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案例: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问: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为什么?(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即保险对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是根据票据法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其效能的有价证券,即在指定的期日、地点,持票人向付款人无条件请求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凭证。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