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赵伟《中国企业“走出去”》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布机构1999年5月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一、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做了明确的界定。按照该通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二、宣布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实施出口退税激励。规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三、对此类业务出口退税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进出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X适用退税率。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1999年6月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一、有关银行和外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需要,在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国家确定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给予积极支持,促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二、明确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即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支持是我国在设备、技术上由较强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三、对发放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作了详细的说明,即对符合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条件的企业,银行可以发放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境内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布机构采购建厂所需设备、技术以及设备安装等,期限在1年以上;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境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支付其生产经营费用等,以支持这些产品的出口和生产,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贷款以人民币为主,对项目确有需要的,银行可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外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以及外汇资金汇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贷款金额大的,银行可以积极组织银行贷款。除此之外,银行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信贷方式和手段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贷款利率作了说明,即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对顶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利息由保证的,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对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贷款,可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给以贴息,具体贴息办法另行制定。2001年6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资金用途上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和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薪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布机构2001年9月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为支持企业自主经营,促进银行提高资产质量,贯彻“走出去”的战略,决定调整如下措施:一、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外汇局各分局在审批购汇时应坚持企业申请购汇原则,并通过分期分批核准等办法,避免大规模集中购汇。二、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一是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自有外汇提前偿还。二是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购汇提前还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包括:1、经国务院批准的提前还贷;2、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企业债务重组、关停并转等情况需要提前还贷的;3、法院判决需要提前偿还的。三、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其他项目以自有外汇为主进行投资。2001年9月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即包括:(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提供担保;(二)垫支对外赔付资金;(三)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财政部、外经贸部2001年12月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一、目的在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所需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二、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布机构材料的工作规程2002年2月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检疫有关问题做出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即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通知》规定了免检的范围,即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设施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免于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2002年3月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在一些境外中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陆续成立了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等驻外中资企业自律性组织。为了明确成立此类商会、协会等驻外中资企业自律性组织。为了明确成立此类商会、协会等机构的原则,规范设立此类结构的程序,外经贸部制定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了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宗旨,即:(一)推动中资企业之间互相联系和交流;(二)增进中资企业和当地工商界的了解和外经贸部沟通;(三)扩大与所在国的经贸合作与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利益;(四)指导和协调中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代表会员对外交涉。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布机构2002年9月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在有色金属行业近期发展导向中,提出:鼓励企业通过签订长期购买协议、海外投资办矿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一、明确了对境外投资进行综合评价的目的,即为对外境外投资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价分析,全面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状况,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督,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对境外企业分服务贸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等三个类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三、将境外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分为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偿还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五个方面。外经贸部2002年10月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一、目的是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督,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明确规定了年检时间,即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三、规定了年检内容,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境外投资状况。(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1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一、目的是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二、在《制度》的第三部分,即基本概念和指标解释中,对对外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企业、合同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投资收益等作了详细的说明。如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直接投资企业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布机构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2003年4月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话通知明确提出: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内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二、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三、取消“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5月2002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一、目的是帮助我国企业和相关组织商务部了解我国的贸易伙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及具体做法,熟悉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表达中国企业对贸易发展外部环境的关注。二、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布的介绍我国对外贸易环境的报告。发布这一报告是中国政府进一步应对加入WTO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发布机构后的新形势,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切实为企业服务的重要举措。三、报告介绍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俄罗斯、欧盟、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亚和南非等18个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我国与该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相互投资、经济合作概况;(二)该贸易伙伴贸易管理体制概述;(三)该贸易伙伴在外贸管理中采取的具体贸易措施情况。2003年6月关于简化境外加工内容包括:一、中商务部、国家外汇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二、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报地方主管部门前,应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三、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管理局2003年7月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制度,并决定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二、《通知》对退还利息业作了相应规定,即保证金的本金应全额退还给投资主体,保证金在缴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如下标准退还给投资主体:(一)以外汇局名义开立总账户,总账户下再按照投资主体分别开立子账户(下称“企业子账户”),或者直接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企业账户”)的,将企业子账户和企业账户内的资金(本金和利息)全部退还给投资主体,并同时销户。(二)以外汇局名义开立保证金账户(下称“外汇局账户”),可统一按如下固定利率计算保证金利息,并退还给投资主体,即:人民币保证金:年利率0.72%;美元保证金:年利率0.1250%;欧元保证金:年利率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