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室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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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工作计划第一条:b超室岗位责任书B超操作人员岗位责任书1.B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积极参加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3.B超参加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行挂牌服务。4.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违反,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5.B超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6.B超操作人员必须开展的项目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7.孕妇在做B超检查时B超操作人员要有两人同时在场,同时在登记表上签字,不准一人单独给孕妇进行B超检查。否则,按私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处理。8.孕妇使用超声波诊断检查仪实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填写《孕期妇女接受超声波诊断检查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其相关情况及时准确的分级上报。科室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篇二:B超室管理制度B超室管理制度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4、凡进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漏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靠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B超室工作制度1、对持有医师填写申请单的病员,安排检查时间,详细交待注意事项,急、危、重病员和老年人优先安排。2、检查前详阅申请单,了解病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按申请单要求检查有关部位。3、严守操作规程和记录要求,确保检查质量,并按时准确报告结果,急症病员及时通知经治医师。遇有疑难及特殊问题应与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共同研究解决。4、发现有传染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5、及时完成记录登记、归档、分类索引工作及检查数量的登记,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6、负责仪器的清洁,一级保养及有关仪器档案附件的保管。发现故障及时登记报告,请总务科或专门人员检修。7、每天工作完毕,应用软纸擦净探头放好,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切断仪器电源。8、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着装整齐,礼貌待患,室内不会客,不吸烟、不闲谈,不以医谋私。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院)专家组进行诊断。二、进行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并在孕妇B超登记本上实行双签字。三、建立专门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做到如实填写、整洁、清楚、不涂改。所有的B超仪登记备案,有专人负责。四、B超室门口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标牌,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篇三:B超室医师职责B超室医师职责1、B超医师接诊病员后,应及时告知患者检查注意事项。常诊病人按顺序进行检查,危重病人及急诊病人随时检查,必要时可床边检查。对于传染病患者,应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传染他人。2、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必要时可参考病历,检查时应按照临床诊断需求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以确保超声诊断的可靠性。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或提出做其它辅助检查的项目,不要盲目、过早地下诊断意见。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仪器进行检测,发生故障及时处理,不得无故停检。5、各种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B超档案妥善保管。B超诊断有关资料未经医务科长同意不得查阅或借出,防止纠纷发生。6、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期间不脱岗,待班期间必须随叫随到,及时给患者检查诊断,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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