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6种问责情形第一条:“六项责任规定”自我分析材料“问责六条规定”自我剖析材料自开展《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活动以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思想认识,深入细致地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切实转变作风,现剖析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够,认为自身没有什么执法职责,不可能存在有违反规定的地方。二是学习不够主动,往往是局里组织学习时学习,平时也只满足于看看报纸及网页,自己没有系统的学习计划,即使有时在学习,也没有坚持,深入性和系统性上也做得不够,许多东西往往学后就丢,浅尝辄止,钻得不深,学得不够。三是进取意识不强,对自己没有严格要求,工作有时满足于完成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够,工作中遇到困难有时有埋怨和抵触情绪,陷于被动。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一是自身学习不够,思想素质、理论教养、认识水平不高。特别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理解不够透彻和深入。没能完全运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的言行,从而导致认识上、行为上的一些偏差。二是宗旨观念不强,自身定位不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付诸实践。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没有以人民公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范围内、某些事情上等同于普通群众。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失之于宽。无论是思想意识还是工作上,有时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图“完成任务”的观念;有时说话做事也没考虑自己的身份和所处环境,没有过多考虑会造成什么影响和后果。三、整改措施一要刻苦学习,振奋精神。要提高工作水平,自觉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联系实际学,扎实深入学。学以致用,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要把自己空余的时间都放在学习上,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强自己的才干,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二要提高认识,预防为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熟记其内容,时刻开展自查自纠,使“问责六条”入耳入脑入心,为规范执法戴上“紧箍咒”,严防“踩线”、“越线”,时时警醒自我,预防苗头性问题的存在,确保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公正、不廉洁问题,推动“问责六条”规定落实。三要开拓创新,不断进取。要敢于冲破传统理念和习惯势力的束缚,不因循守旧,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找出新思路、新方案,落实新举措,开创新局面。要严格要求自己,克服松懈心理和懒散情绪,树立崭新的奋斗目标,保持旺盛的精力,积极肯干,吃苦耐劳,努力将工作做到最好。篇二:问责条例的六大亮点问责条例的六大亮点2016年7月8日,党中央正式印发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进入重要阶段、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的形势下制定的具有基础性的党内法规。《条例》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衷心拥护、备受鼓舞。有的干部认为,《条例》是直指管党治党不严的“撒手锏”,有利于完善管党治党的责任链条、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是党的自身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有的群众认为,《条例》是对“为官不易”的“加码”,是对“为官有为”的倒逼,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步入一个新起点;有的专家认为,《条例》为上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戴上了“紧箍咒”,必将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不断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条例》的几个“亮点”《条例》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共13条1900余字,可谓高度凝练、力透纸背、简便易行。它是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又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主要有六大亮点:这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现有涉及问责党内法规制度确实不少,但专门问责的规定不多。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虽把党委领导成员纳入问责范围,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事宜置于同一制度,但侧重对领导干部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问责方式也主要是组织处理,带有浓厚的行政问责色彩。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虽明确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侧重追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却反映不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新出台的《条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从严治党,明确了党的问责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规范主体和对象、情形和方式等,充分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和创新成果。在党内法规制度体制中,《条例》的位阶高、权威性强,是第一部党内问责的基础性法规。明确“三类问责对象及其重点”。《条例》第四条明确了三类问责对象: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二是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三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三类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通过明确问责对象,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实打实地给党组织及领导干部扛在肩上。《条例》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列为问责对象,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细化,是问责工作的重要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为各级党组织细化和强化问责提供了基本遵循。整合“3+4”种问责方式。盘点多年问责实践,共有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10多种问责方式。《条例》第七条对这些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规范,根据失职失责情节轻重,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三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种问责方式,这就是“3+4”种问责方式。这些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无论是检查、通报、诫勉,还是改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真枪实弹”,具有强有力的“杀伤力”。提出“六条问责情形”。《条例》第六条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阐明了六条问责情形,最后一条是“兜底条款”。这六条是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情形的梳理、提炼、归纳和总结,一改过去党内法规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少的状况,明确提出与坚持党的领导、管党治党对应的政治责任。这六条问责情形重视“客观性责任”和“客观后果”。比如,第一条问责情形中,“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这些都是“客观性责任”。“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这是“客观后果”。在“客观性责任”和“客观后果”之前,也有“主观性责任”,比如在思想上重视或不重视“党的建设”以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六条问责情形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了当前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对促使领导干部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大意义。强调“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这“三个责任”出自《条例》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关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随后中央文件又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条例》提出“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等。这些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体现了实践广度深度的拓展和思想认识的深化。《条例》中的“领导责任”,主要指党组织领导班子负“全责”,“一把手”负“首责”、“主责”,班子成员按直接主管或参与决策和工作分负“主责”、“重责”。“三个责任”的提出,有利于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有利于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实行终身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终身问责”的要求,是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最好诠释。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在从严治党上的“长”、“常”的鲜明态度,体现了在党纪党规面前没有特殊党员。《条例》体现的理念《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理念: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着力解决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突出问题,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条例》突出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强调通过严厉问责,督促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对于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必将起到制度保证作用。依规治党,纪法分开。《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通篇没有一处涉“法”表述,实现了纪法分开。不论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还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条例》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突出了党内法规的特色。这些都体现了党中央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条例》本着分清责任的精神,对是哪一级的责就问哪一级的责,对是谁的责就问谁的责,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对该重问责的就决不轻问或放过,做到从实际出发、不枉不纵,避免畸重畸轻。《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这些都体现了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最重的问责是“改组”,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最重的问责是“纪律处分”,可以说问责十分严厉。但是严厉问责不是为了单纯的惩戒,目的是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条例》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要求各级党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到真管真严、长管长严,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这才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爱护。权责对等、罚当其责。《条例》规定,对于落实管党治党失职失责的,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依据失职失责的情节轻重,《条例》相应予以检查、通报、篇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知识测试题答案一、单选题1-5ABBAB6-10ABADB11-15CDAAD二、多选题1、ABCD2、ABCD3、ABC4、AC5、BC6、ABC三、判断题1-5√×√××四、简答题1、答:(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2、答:(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3、答:(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