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6-21.行政审批事项交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核准转移登记)2.颁发的法律文书房地产权证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核准后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4.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1995年1月1日起起施行)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第三、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99号令1998年1月1日起施行)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1994年9月1日起施行)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部令第96号1995年9月1日)起施行5.审批条件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⑴、《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⑵、交换协议书;⑶、已办理交换后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⑷、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⑸、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⑹、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无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各区建设局9.审批决定机关佛山市建设局10.审批程序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2、初审(部门工作人员)3、复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4、审批(部门负责人)5、核发房地产权证(窗口工作人员)11.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12.审批收费粤价[2002]163号、粤价函[1999]532号。收费标准: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宗。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共有权人交)。13.审批表格有(各表格见附件);14.是否有年审无15.法律救济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建设局产权登记股:电话:83879683投诉机构:禅城区建设局法制股电话:83876229受理咨询机构:南海区建设局产权股:电话:81213198投诉机构: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电话:86227399受理咨询机构:顺德区建设局房地产业股电话:22836088投诉机构: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836698受理咨询机构:三水区建设局房产业务股电话:87748405投诉机构: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电话:87748906、87748805受理咨询机构:高明区建设局产权股电话:88620920、88620919投诉机构: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电话:88881311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建设局监察室电话:0757-8228178617.下放情况市向区下放18.改革意见拟保留(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