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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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机制第一部分: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互动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互动孟令战摘要:“两法衔接”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之一。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是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成因。行政执法监督是我国“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支持。另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也丰富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两者的高效互动是实现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公开作者:孟令战,重庆警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重庆,401331一引言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对“两法衔接”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展,以至于其已经大大超越过了该问题提出之初衷。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加深人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且对当下现实问题关照不够。我们可从理论界对“两法衔接”概念的界定中管窥到这一点。根据某学者的统计,“理论界就两者之间衔接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有采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的采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还有的采用‘行政刑法以及行政刑罚’??但关注点都是行政与刑事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只要是涉及两者之间衔接的研究都是笔者研究的对象。”①我国实务界则多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来研究“两法衔接”,将之定义为“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②在法律实践中,实务部门将“两法衔接”的构建重心集中在“联席会议”、“案卷移送”、“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机制上。为了使理论研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实践,我们有必要对“两法衔接”问题进行一番“正本溯源”,探究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两法衔接”问题的提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主要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之监督,以实现依法行政之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鲜明的印证了这一点。本文认为,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动其依法行政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与难点,另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建设的发展。二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在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两法衔接”问题的探究是一个长期且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不断拓展,参与主体也不断增多。但是,行政执法监督始终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与主要目的。(一)从“两法衔接”不畅的成因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其主要解决之道。在我国,学界通常认为,“两法衔接”问题的首次提出是在2000年10月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中。在该联合行动中,“两法衔接”主要是指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之合力,进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并未提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脱节及其成因。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首次使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一词。该《决定》在第十三条“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中,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并将“两法衔接”作为“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该《决定》第十三条还提出:“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予制止是政府的失职。”③因此,我们认为《决定》提出“两法衔接”的主要目的就是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进而实现依法行政。2003年4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将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视为“两法衔接”不通畅的主要原因。200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将“两法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归结为:“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④此后,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成为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工作。同时,行政执法部门的“移案率”就成了检察机关衡量“两法衔接”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2014年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呼吁重视“两法衔接”立法时,提到“安徽省行政执法机关2013年共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6174件,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仅115件,虽经检察机关监督又移送了485件,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与行政违法案件数量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大量行政违法案件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难以有效监督。”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率”仍是衡量“两法衔接”成效的关键因素。另外,“移送案件”的立案率较低也是两法衔接不畅的重要成因。该问题的产生除了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之外,更主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移送的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失去证据收集条件或认识分⑥歧等原因”。由此可见,从法律实践上来看,行政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以罚代刑”、“移案质量不高”等是“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成因,因此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推动其依法行政自然便成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二)从相关法律文件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的重要内容从我国“两法衔接”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是其重点。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仅仅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这一情况。2001年7月,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虽未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执)法”一词,但却被视为规范我国“两法衔接”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该《规定》明确提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其所说的“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高效的移送给公安机关,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对移送案件进行处理,三是敦促公安机关将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交给行政机关。其中,第一种形式即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第二种形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已有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第三种形式则在法律实践中因危害不大、较少发生等原因被忽视,故第一种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便成为了“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点。实际上,此后的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文件也多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主要内容。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从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大作用”管窥一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权,但对于该权力的具体实施并没有进行规定。为了配合该《规定》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在2001年9①月、2004年3月以及2006年1月发布了三部关于“两法衔接”的重要法律文件。三部法律文件都将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和实现手段。首先,它们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效、内容、救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从而增加了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其次,它们增加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情况,试图通过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达到顺畅“两法衔接”之目的。最后,它们提出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具体工作机制,也多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主要导向。(三)从“两法衔接”具体工作机制来看,行政执法监督是其核心内容。在法律实践中,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为了通畅“两法衔接”,相关部门建立起了诸如“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机制。虽然,随着人们对“两法衔接”机制认识的不断深入,各种工作机制的内容不断丰富,但从总体上来说,其仍是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主要目的。关于这一点,2006年3月23日,元明在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班上就曾指出:“工作机制的内容有很多,对检察机关而言,核心内容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围绕这一点进行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⑦由于检察机关是我国“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①这三部文件分别为: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主导者或推动者,因此整个“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基本上也是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核心构建的。目前,我国“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主要有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平台等。以上具体工作机制的创建主要是为了解决“案件信息不通畅”的问题,一是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案件信息”,以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监督,二是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掌握“案件信息”,能够共享信息、相互协助,提升打击违法犯罪之效率。这两项目的达成都要以行政机关的合法、合理行政为前提。基于此,这几种工作机制构建的重要功用就是规范与监督行政执法。三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难点在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立案监督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对成熟的法律实践且有专门的法学研究。“两法衔接”衔接中对“刑事司法”的监督与上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法律原则等基本上是一致的,只需进行微调,而不需“另起炉灶”重复建设。相反,“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监督却有重点建设之必要,一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本身不够完善,二是“两法衔接”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属于已有行政执法监督中易被忽略且难以监督的部分。基于此,行政执法监督既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是“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主体分工不清,责任不明,难以形成合力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十分广泛,包括了人民检察院、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纪委、单位、个人等,但却未能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与“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的监督主体的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监督主体分工不清、责任不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虽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但却未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及其法律职责。2001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4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篇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两法衔接的目标在于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行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踪和监控,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基层两法衔接机制建立由来已久,但在实践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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