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第一部分: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本文在对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关键词】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损失认定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比较大的罪名,公、检、法机关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笔者拟从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入手,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从立法背景上看,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六》之前,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客观上危害了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六)》确立了骗取贷款罪名,该罪名弥补了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在“认定非法占有故意”上取证困难的不足。立法机关认为,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有些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的确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骗取金融机构信用与贷款,使金融资产运行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之中,有必要规定为犯罪。但考虑到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刑罚应当比贷款诈骗罪轻一些。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明显偏低,最高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2007年至2010年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批捕、起诉的总体情况图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批捕案件数量情况图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批捕人数情况图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起诉案件数量情况图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起诉人数情况通过分析上述数据,可以看到: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批捕、起诉的受案数看,虽然《刑法修正案(六)》自2006年6月29日颁布之日起实施,但2007年全年没有按照此罪名追诉的案件,2008年才开始以此罪名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环节,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2009年较2008年上升152.7%,2010年较2009年上升61.9%,上升幅度很大。从不捕率来看,2008年为37.1%,2009年为26.8%,2010年为27.1%,此罪的不捕率一直在高位运行。从不捕理由来看,2008年至2010年因不构罪不捕的分别为7.1%、4.1%、3.5%。不捕理由集中在证据不足不捕,2008年至2010年因篇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三、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四、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篇三: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贷款诈骗罪定义: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为拘役刑;1.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贷款诈骗达4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处有期徒刑五年;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部分,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贷款诈骗达16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有期徒刑十年;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部分,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