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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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2005年,厦门市规划局批准本市市政府在海天花园小区盖了一栋高层办公楼,严重影响该小区居民的住宅采光、通风。小区居民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作出维持决定。小区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又起诉至人民法院。问题:•1、厦门市规划局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是否合法?•2、小区居民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参加人有哪些?复议机关是谁?•3、海天花园小区的居民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若有,应以什么方式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管辖法院是谁?•4、若复议机关撤销了厦门市规划局的行为,谁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管辖法院是谁?•5、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参考答案•1、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因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进行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而且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之间的间距问题,导致市政府的办公楼建好后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通风权。•2、申请人:小区居民,被申请人:厦门市规划局,第三人:厦门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厦门市政府和福建省建设厅,但因厦门市政府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回避,故福建省建设厅应为行政复议机关。•3、具有原告资格。因为小区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若干意见》中明确相邻权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因小区居民人数众多,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属集团诉讼,应选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市规划局;管辖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4、厦门市政府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影响了市政府的权益,市政府与撤销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被告:福建省建设厅;管辖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5、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措施对海天花园小区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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