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红利税新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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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红利税新政细则第一条:2016年最新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总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基本概念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对象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步骤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缴纳。企业的纳税年度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大多数企业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报,税局集中在5月底进行扣款。一、【政策】如何应对2016汇算清缴?对于企业而言,要做好汇算清缴,该如何应对呢?提醒,要做好汇算清缴,有5个政策重点要关注。第一个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该政策实际上是放宽性政策,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利好的政策。财税〔2016〕45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来确认转让收入。这是该文件的要点。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而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捐赠额是股权历史成本=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上金额。另外,受赠对象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而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外捐赠。企业向我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这个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是会计利润的1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执行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第二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80号公告明确了两项政策内容,其中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是个利好政策。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一项是完善性的政策,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这些情形是指: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80号公告施行时间是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1号)。81号公告主要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出台的进一步明确政策,也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81号公告在退税判定时间上往前移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81号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第四个政策是关于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这也是一项利好政策,它涉及两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这两个政策明确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如果全部为股票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如果除了股权以外,对方还支付一部分现金,不能适用该政策。技术成果所有权是不能分割,对方有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该企业或个人等于获取的不全部都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因此就不能适用这个政策。第五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该政策从2016年开始执行,有些变化纳税人需要关注。首先,什么样的研发活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活动过去按是否符合领域来判定,现在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比如研发活动如果属于常规性的技术升级,就不属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其次,该政策对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了,比如说研究人员、外聘人员相应的支出也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再次,企业委托其他境内单位和个人研发所发生的支出,80%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最后,管理要求更规范,要求企业设置研发费辅助核算账目,要求企业有健全的核算体系,这比以前要求严格。2016年,纳税人面临两个重大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完全要按照增值税的管理方式来缴纳增值税,对票据的管理和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二个变化是全国上线了金税三期,纳税人面对新的征管程序。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是对发票的比对以及相应的风险防控。金税三期上线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有影响。2017年纳税人是第一次在金税三期系统上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要适应金税三期的要求,有些程序、有些填报的内容,原来能通过,现在就有可能通不过。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篇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1--2--3--4--5-篇三:2016年所得税汇算问题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汇总汇算清缴的对象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步骤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缴纳。企业的纳税年度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大多数企业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报,税局集中在5月底进行扣款。一、【政策】2016年出台哪些有关企业所得税文件?对于企业而言,要做好汇算清缴,该如何应对呢?提醒,要做好汇算清缴,有5个政策重点要关注。第一个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该政策实际上是放宽性政策,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利好的政策。财税〔2016〕45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来确认转让收入。这是该文件的要点。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而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捐赠额是股权历史成本=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上金额。另外,受赠对象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而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外捐赠。企业向我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这个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是会计利润的1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执行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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