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市貌第一条:2014年市容整治实施方案下花园区城市容貌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城区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构建优美、整洁、规范、有序的城市容貌,决定在城区组织开展“城市容貌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加快城镇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精细化管理,严格化要求为手段,着力解决我区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集中整治,严格执法,多部配合,全民动员,使此项活动的触角延伸到全区的各个角落,实现对美丽花园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法制化。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此次整治提升行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筑,彻底改善环境卫生,有效打击违规小广告,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治理占道经营,道路遗撒等管理难点,优化环境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管理能力。真正做到精细化管理,严格化要求。让人民群众更好的分享“三年大变样”的建设成果。三、时间安排全区城市容貌整治提升工作,自3月10日启动,6月底结束。(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20日)通过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营造城市容貌整治的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3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对各项任务进行重点整治,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三)检查提高阶段(2014年5月20日—2014年6月30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巩固成果,治理反弹,确保我区城市环境面貌发生明显改观。四、工作内容(一)大力开展“治违、拆违”行动。进一步加强防违、治违、拆违的工作力度。一是住建、规划、公安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坚决查处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正常建设秩序。二是借助群众监督力量抓规划,拓宽和畅通信息渠道,严查信访、举报案件。三是完善和落实巡查制度,实行全方位巡查,建立拆违预警机制,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将违法建筑遏制在萌芽状态;四是规范案件文书和执法程序,对查处违章建设的文书制作、立案受理、调查取证、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方面进行完善,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区防违治违工作的有效、顺利地开展。责任单位:住建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土地分局(二)集中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集中开展全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对主次干道、重点区域、固定垃圾点达到18小时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六无六净”。对全区28条小街巷进行全面清扫保洁,达到一日两清,彻底改变近几年小街巷难清扫难保洁的现状。对玉带山产业园区的环境卫生重新划分责任区,各尽其责,将园区纳入环境整治提升范围。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小区居民逐户签订代管协议和代收垃圾处理费,由环卫处统一收集清运,解决无物业小区“卫生无人管,垃圾遍地是”的问题。4月7日至4月11日,开展市容卫生集体清扫活动,全区各单位部门按照责任区完成各自清扫任务。责任单位:住建局、园区办、城镇街道办事处等(三)清理整治小广告。治理小广告是城市容貌整治工作中一项重点工作。一是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监督举报非法乱贴乱画小广告行为。二是利用网络、电视媒体、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大力宣传治理小广告的重要意义。三是联合城管、公安、工商、电信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执法联动的协作机制,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加大执法管理力度,查捣非法小广告的制作窝点,从源头上打击小广告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万米单元格”作用,增加非法小广告发现处置效率。按照区域划分管理的原则,采取集中清理、有效规范的措施,对辖区内乱贴乱画等不良行为清理规范,重点对城区街道两侧墙体上的喷涂类非法“小广告”进行涂料覆盖,防止“二次污染”。对各类公共设施上的“牛皮癣”进行清理、覆盖。各乡、街道组织人员对小街巷乱贴乱画进行清理整治,确保不留死角。五是针对便民小广告,指定合理的张贴位置。在城区合适位置增设“便民广告张贴栏”,市民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规范、有序张贴生产生活需要等各类讯息和启事,以此减少小广告乱张贴的问题。六是与劳动人事部门协调,增加清理小广告公益岗工人人数,组建专业小广告清理队伍,实行“定人、定街道、定标准”对非法小广告实施全天侯的清理、粉刷,确保主城区范围内乱贴乱画小广告的清理力度。责任单位:城镇街道办、各乡镇、住建局、公安分局、工商局、文广新局、电视台、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四)治理户外摊点。一是加快封闭性便民市场建设,封闭性市场周边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流动商贩。所有市场要配备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及时清除垃圾杂物,确保市场内环境卫生。市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出入口及周边的环境管理,保障出入口干净、卫生、整洁和畅通,防止市场外溢。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批准设置早夜市和占道经营市场,但要加强监管,限定经营时间和地段,落实经营者的市容环境卫生自律责任,落实市场主体的行政管理责任,落实城管队伍的执法监管责任。所有经批准临时保留的占路市场必须设置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专人保洁,垃圾及时清运,保持环境卫生。三是住建、交通、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治理侵占行车道路、人行便道及公共用地从事生产经营、开办市场、摆摊设点、跨门槛经营、堆放杂物等行为,杜绝“店外店”。四是划分责任,有固定门店的经营户由工商局负责清理;没有固定门店的露天摊点由住建局负责清理。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分局、工商局(五)规范广告牌匾。深入推进户外广告整治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张家口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张城发字[2013]86号文件及《张家口市牌匾标识设置规定》相关规定,对辖区内新增牌匾标识进行审批,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二是组织住建、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逐路逐项进行摸排,对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影响市容环境的占道广告、墙体广告高空广告,一律进行拆除。三是加强对城区内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的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以街道为单位落实目标责任,对巡查发现的违规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清理整治,对整治不达标或拒不配合整治的违规户外广告实施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四是督促当事人及时拆除过期、废旧、残缺、失去存在价值的广告牌匾。责任单位:住建局、工商局、电视台(六)整治施工工地。一是住建、交通、公安、环保等篇二: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有关规定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市貌的管理,以创建文明城镇为目标,让广大居民有一个整洁,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力,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的义务,对破坏城镇市容市貌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二章市政管理第一条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市容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条各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含平房),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第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居民和门市房,四周禁止“三堆”(粪堆、柴堆、垃圾堆),“三乱”(乱倒、乱放、乱摆),占道,占地等现象。第四条局址内的饭店,旅店,商店等经营性场所所产生的垃圾必须按规定按时倾倒在市政环卫队指定的垃圾点或垃圾箱内,并且固体和液体垃圾要分开。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周边占道占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人行道和绿地内禁止摆放灯箱和牌匾,个体经营户的牌匾平房要钉在屋顶,楼房要挂在一楼以上。第六条在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业、车辆清洗、维护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摆放物品。道路两侧的各种护拦、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第七条禁止人为踩踏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以及在其内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第八条生态林苑,青年园林,驿站公园,广场四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倾倒垃圾,严禁在林内放牧、种地、挖土、取沙、乱砍树木等破坏性行为。第九条小区内居民和门市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扫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不许粘挂泥沙进入城镇道路。第十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外观要保持完好,车身整洁,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人行道、绿地等处乱停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两侧的树木、电线杆、栅栏等。乱贴、乱涂、乱画及张贴不规范小广告。第十二条严禁破坏街道两侧、广场、小区、绿地等处霓红灯、射灯以及驿站公园的各种石雕、亮化等公益设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破坏和损毁绿化小区及公益场所内的健身器材。第十四条城镇内从事经营性的畜力车外表要整洁,编号要清晰,粪兜要完好,所产生的粪便要倾倒在指定垃圾点或垃圾箱内。第十五条在居民小区、绿化地带、广场、公园等公共场院所严禁散养牲畜、家禽。第三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局址内街道两侧的商业性门市房前每天由市政稽查人员督察,发现制脏、造脏、堆放杂物等现象,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没收堆放物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沿街居民严禁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乱堆、乱贴、乱画、乱摆及不规范广告牌匾等。若违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临时性和季节性小商小贩必须在市政稽查人员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不准自行设摊占道经营。违犯规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没收经营物品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凡经局址内的机动车辆或清运垃圾车,如将其所载物散落在街面或不按指定点倾倒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严禁散养家畜、家禽。违犯规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没收家畜、家禽或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局址内的所有畜力车粪兜要完好无损,所产生粪便随意排放到街道或不按指定点倾倒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指定地点,其运输过程中随意散落或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随意损坏驿站公园石雕、亮化灯具及建筑设施;损毁小区健身器材、亭阁等绿化设施;私自破坏或改变等公共设施或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市政环卫队负责解释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1总则1.0.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1.0.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1.0.4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1.0.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市容貌urban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2.0.2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