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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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罪判几年第一条:判几年什么罪什么罪判几年——故意伤害罪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第一百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第一百零一条【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第一百零二条【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第一百零三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零四条【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作赔偿的;(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强奸罪第一百零五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一)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第一百零六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第一百零七条【奸幼的重处规定】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第一百零八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第十四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一百零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第一百一十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第十五节抢劫罪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第一百一十四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第十六节盗窃罪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盗窃金融机构的;(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盗窃金融机构的;(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二)惯犯;(三)未全部退赃的;(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第十七节抢夺罪第一百一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第一百二十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第一百二十一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第一百二十二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二)惯犯;(三)未全部退赃的;(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第十八节诈骗罪第一百二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十九节挪用资金罪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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