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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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一部分:2012年12月5日国际商事仲裁培训班(人民大学法学院)招生简章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招生简章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中国企业开始迈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然而在中国企业逐步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因为经验不足、步伐过快,屡屡受挫,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时尤其明显。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航运等领域,仲裁是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由于对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和规则的不熟悉以及相关领域法律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败诉率高达90%到95%,赔偿金额往往高达千万美元,甚至过亿。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会加快步伐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因此如何选择恰当的国际仲裁机构、如何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经济争端、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已成为当务之急。其中,提升中国企业法务人员和相关领域律师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是关键。为了更好地系统培养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顶尖法律人才,提升我国涉外企业国际法律纠纷处理能力,培养一批卓越的国际商事仲裁律师和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现面向全国招生,诚邀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精英加入!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课程设置】课程板块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授课时间:12天)课程板块二: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授课时间:7天)课程板块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授课时间:5天)课程板块四:国际商事主体法律规则:公司并购重组、股权转让(授课时间:4天)授课板块五:跨境投资、融资争端解决(授课时间:4天)授课板块六:跨国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授课时间:4天)授课板块七:专题讲座(穿插讲授相关实务前沿)(授课时间:4天)【课程特色】1.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流师资2.最前沿的理论信息与实务经验3.全新的授课模式,授课、讨论、模拟仲裁相结合的交流平台。【师资介绍】我院本着严谨务实的精神和对学员负责的态度,邀请到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杰出成就和突出贡献的法律理论学者、实务界人士和政府官员前来授课。部分师资介绍如下:杨良宜:国际著名仲裁员,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亚太地区仲裁组织前主席。PatriciaShaughnessy: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教授、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讲师、国际商事仲裁法项目负责人,担任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理事会理事。陶景洲:国际著名仲裁员,国际贸易、仲裁和公司法律业务专家,目前担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于健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北京大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副主席,亚太地区仲裁组织副主席,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理事。张玉卿: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在外经贸部工作期间,先后率团参加UNIDROIT、UNCITRAL等统一国际贸易法律的国际会议,主持中美、中欧等知识产权谈判,并长期参加复关(GATT)和加入WTO的谈判。1995年至今,担任国际仲裁员,参与多次涉及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让等纠纷的国际仲裁。郑若骅:香港资深大律师、特许工程师、特许仲裁员及专业调解员。现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副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主席及刚于今年五月当选为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副主席。余劲松: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规划小组成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跨国公司法。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北京、石家庄、淄博等国内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CharteredInstituteofArbitrators)特许仲裁员(MCIArb)。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金融服务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协会理事、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顾问、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蒋志培: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AIPPI)副会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官学会理事。庄本信(BishopJohn):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亚太业务的高级常驻合伙人,品诚梅森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曾在多国工作,入选《钱伯斯英国律师名录》和《钱伯斯亚太律师名录》,被评为“专家中的专家”和“行业的领先人物”。Who’sWhoLegal2007评论其为“香港建筑业的高级律师和领袖人物”。曹欣光:资深仲裁员,海问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曾任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78年起担任贸仲仲裁员,熟谙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相关工作,具有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招生人数和对象】招生人数:为保证培训质量,本研修班限招100人,包括企业法务人员、律师、政府官员、仲裁员及其他人员。招生对象:本课程专为大型外向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务经理、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级律师及相关从业者量身定制。【申请信息】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培训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表(含个人简历、所在单位简介)、学习基础及报名理由、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近照4张(2寸);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审核申请资料,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按报名先后录取;3.向审核通过被录取学员寄发录取通知书;4.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研修费用,直接汇入中国人民大学帐户并传真回汇款单据:开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开户账号:0200007609026400244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备注:法学院培训费5.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准备上课。【授课时间】本研修班授课时间一年半,每两个月滚动开学一次,如遇节假日顺延。第二次开课时间2012年12月5日---9日(5日全天报到),集中授课。总计学时320课时。所有学员两年内必须修完所有课程。【授课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课程费用】RMB48000元(包括学费、教材费、合影费、两次宴会费、证书费等),开课后申请退出课程者不予退费。【证书授予】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颁发“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联系方式】班务组:宋宁电话:(010)58937646传真:(010)58937649法学院监督电话:李老师:(010)62510145电子邮箱:songning1106@126.com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报名学籍登记表联系人:宋宁电话:010-58937646传真:010-58937649篇二:律师与正义:贺卫方在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论坛上的点评今天我们的论坛上午、下午总共两个半天,上午的日程安排不少官方发言,因此,我靠近中午的时候才过来。在下午的这一场,我们实实在在的听到了来自一线的几位非常卓越的、富于见地的律师们的一些精彩的言论。赵霄洛律师曾经在政府机关工作过,在律师业又有很深厚的经验积累。我今天非常意外他是从回归马克思主义的话题说起,从马克思的著作里找到了不少有利于律师职业的话语和理论,以此证明,今天的某些官方做法是违反我们的“洋祖宗”教导的。这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这样的一个角度当然是非常的精妙。我也觉得我们的某些政府行为存在着对于律师的防范甚至仇恨倾向,急需一种强有力的方式加以分析。比如说去年的李庄律师被重庆法院判刑以后,司法部赶紧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全国律师从中汲取教训。当时我觉得很奇怪,按说文强是比李庄更严重的事件,文强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官员出了事,作为重庆司法局的顶头上司,司法部不发文,不进行自我检讨,反而律师出了问题,手伸老长,去对全国律师说三道四,岂非咄咄怪事?不过,赵律师的批评也值得做出进一步的分析。事实上,各位年龄稍微大一点的朋友都会记得,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时候,有许多关于改革开放措施的论证是从马克思主义开始的。人们不断的要论证改革开放是没有违反马克思主义的,甚至正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印象很深的是李洪林教授的几篇雄辩滔滔的文章。这当然是一种非常好的策略。不过,其中也有一些问题,比如说赵律师引用马克思坚决反对律师的国家化,这个说法没有问题,但是马克思所说的是反对资产阶级国家化,是否也包括反对律师的无产阶级国家化呢?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构想出有法律、有律师的共产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时代是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在座的各位都失业的时代是我们最美好时代的到来。但是,后来共产主义却在俄国这样的地方首先建立,消灭国家和法律的预言难以实现,于是就有了社会主义与法律以及律师之间关系的特殊困难。社会主义国家律师是否可以以民间力量的方式存在,是否可以成为制约政府的一种私人权力,至少在传统社会主义学说里,我们难以得出肯定律师这种作用的结论。不仅如此,因为消解了阶级斗争和利益多元的正当性,传统社会主义政治哲学实际上是反律师的学说。我们今天制度中的种种缺陷和困难,包括律师处境的艰难,在一定程度上要由马克思主义来承担责任。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因为它建立了那样一种学说体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上是把法律作为一种专业性的力量和法律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存在,给釜底抽薪了,因为是被经济基础决定的,是派生物,要服务于经济基础。还有,它的存在是一个自我否定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律师的存在是为了消灭律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消灭法律,都消灭了,那个最美好的共产主义就降临人间了。这一条怎么说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间非常核心的一些内容。这个也多多少少呼应了孔夫子当年的思想,“刑期去刑”,之所以有法律,是因为要通过法律的运用最终消灭法律。马克思主义能够在中国成为主流学说的原因之一也是这种儒马暗合。钱列阳律师是我多年的朋友。这些年来,他做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刑事辩护,在社会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他提出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无罪判决在中国的法律界是非常少的?中国的一审判决中,有罪判决占到了99%以上。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既然没有可能出现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会怀疑,心想我这个案件请不请律师有什么差别?这对律师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曾经旁听过一些案件的审理,甚至有最后判多年徒刑的案件居然没有律师的代理。我们这个论坛有英国的朋友参与,有一次陈卫东教授组织和中国律师和学者与英国的律师在一块儿进行讨论刑事辩护。我们问英国的同行们,英国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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