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第一条:违反津贴补贴纪律处分规定(正稿)《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2013年6月13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公布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处分规定?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了规范。一、“津贴补贴”的范围?处分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构成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1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补贴,即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公务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因各地改革进展不一,其具体项目和标准也不相同。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补贴,各地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机关发放,有的地方与机关发放项目和标准不同。2三、《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处分规定?第三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适用对象。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对于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四、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处分规定?第四条中归纳列举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范后继续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典型违反财经纪律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至3第十二条中分别明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按规定核算津贴补贴,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以及不制止、不查处管辖范围内已经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等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设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处分档次。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档次的设定综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定性方面可以将其归纳为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失职渎职等行为。针对这些行为,?处分规定?设定了6个处分档次,轻者给予警告处分,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其余包括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为挽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造成的损失,?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如何处理专门作了规定,即“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2014年12月4篇二:关于全面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的自查报告关于全面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的自查报告我校自参加区教育局举行的关于全面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清理清查的会议后。组织学校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全面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实施方案》,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经制度。根据“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成立机构,全面动员部署。学校根据《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全面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具体,对学校学期来是否违规发放各项津贴补贴进行清查,认真填写相关表册,确保清查工作按时完成。二、对照文件,进行自查自纠。学校领导小组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部发【2016】83号)、《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人社发【2016】68号)及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根据文件的条条框框,对照学校账目情况,对照查摆,重点查找六个方面的问题,根据我校自查情况,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统一有关规定,没有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违规发放加班补贴、值班费、年休假补贴项目。根据区教育局的绩效方案,制订相关的绩效工资方案,没有另外发放奖金、工会福利等。没有存在“小金库”。学校账目清楚,收入依据明朗,支出去向依法依规。遮浪街道中心小学2016年8月5日篇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审计署审计长:黄树贤尹尉民楼继伟刘家义—1—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2—(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监察部办公厅2013年6月20日印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