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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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全文第一章: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文)时间:2010-01-2910:08来源:新华网法发(2009)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三节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第十九条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二十三条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二十五条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节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篇二:贯彻落实《法官法》汇报材料鲁山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法官法》汇报材料(2011年9月1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各位领导和代表报告我院贯彻实施《法官法》的主要情况,请予评议。2009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作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30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法官的专门立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自《法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要求法官加强对《法官法》的学习和对照检查,使每位法官切实掌握《法官法》的基本内容,自觉遵守《法官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官法》依法履行职责。现在,我代表院党组将我院贯彻落实《法官法》的主要情况作一汇报,请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批评指正。一、贯彻落实《法官法》的主要情况(一)法官队伍建设及管理情况县法院核定编制人数为131人,其中行政编制113人,地方事业编制18人。现有在编干警105人,缺26人。其中三级高级法官1人,四级高级法官16人,一级法官28人,二级法官3人,三级法官7人,四级法官4人,五级法官6人。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提升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1、以人民法官为人民、公正廉洁为民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提升法官队伍思想素质。人民法官为人民、公正廉洁为民主题教育活动是最高法院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动员部署,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认真完成活动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法官思想觉悟。组织干警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参观学习,瞻仰革命旧址,重温入党誓词,接受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全院干警在党组的带领下,主动解决理想信念淡薄、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以“十讲”为内容进一步加大班子建设力度,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安排部署年度法官培训和轮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参加省、市法官学院学习,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等形式,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召开审判理论研讨会,开展群众性调研活动和读书活动,丰富干警书架,增强业务能力。大力开展争当“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水平。3、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强化规范意识,自觉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谈举止;增强形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时刻注意树立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十条禁令”,做到令行禁止。认真开展“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专项活动,着力纠正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上下班工作纪律,杜绝迟到、早退现象。严格落实警车使用和管理规定,禁止乱停乱放,随意使用警灯、警笛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部门和法官目标绩效考评。建立干警绩效考评档案,继续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无违法违纪部门评比”等活动,到河南省第三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聘请10位廉政监督员,诚征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监督形式,推进公正廉洁执法。4、加强审判委员会工作,提高裁判案件质量。我院现有审判委员会委员16名,其中,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3名。根据最高法院及省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意见,我院研究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等,进一步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审委会委员带头审理案件,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司法公正。两年多来,审判委员会共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637件,进一步规范了自由裁量权,把好案件质量关。(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1、抓住审判工作主线,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围绕县委“旅游立县、生态建县、产业兴县、文化强县”目标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惩治犯罪,调处纠纷。两年来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6613件。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深入开展“严打”专项斗争,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39件。民事审判积极助推经济发展,更好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投资兴业环境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920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成立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努力消除官民对抗情绪,审、执结行政案件803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支持”的执行工作新机制作用,采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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