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仪式第一部分:宪法宣誓活动计划利村中心小学向宪法宣誓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根据上级机关文件要求,我校通过开展国家宪法法制宣传活动,在全校师生中大力宣传法制精神,提高全校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二、活动主题向宪法宣誓。三、活动时间安排:从8月31日开始四、宣传要点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五、活动安排本次宣传日活动期间,学校将结合实际、围绕主题,认真开展好下列各项活动:1、营造一个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进行广泛宣传教育。2、开展一次主题班会或主题演讲活动。各班级充分利用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召开一次“向宪法宣誓”的主题班会,对学生开展《宪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3、全校师生每天要参加“向宪法宣誓”活动。周一在国旗下宣誓,周二至周五在第一节课前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4、请我校法制副校长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五、活动要求1、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全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好本校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好法制宣传活动。2、多方联系,共同配合。校长室及早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此次活动。同时,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充分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宣传合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3、突出主题,注重实效。紧紧围绕““向宪法宣誓”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各班级要坚持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充分挖掘教材里涵盖的法制教育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各老师要联系实际,创新形式。要结合本校实际,善于利用学生身边的人和事,让学生喜闻乐见,深受教育;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开展好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村中心小学2015年9月1日篇二: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编辑丨子愚一、国家宪法日(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正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决定在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二)国家宪法日的设立目的及意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国家宪法日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有助于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发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二、宪法宣誓制度(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及意义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及实行,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宪法宣誓仪式是庄严神圣的,宣誓人员通过感受宪法的神圣,铭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在履行职务时就可以严格按照宪法的授权行使职权,发现违反宪法的行为,就能够坚决地捍卫宪法、维护宪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可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主体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主体主要有: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国家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三)宪法宣誓誓词内容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四)宪法宣誓形式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以案释法】污损国旗国法不容【案情介绍】2013年11月的一天,某地烈士陵园广场梯道中间的国旗被人用黑色黏稠液体投掷污损。这一严重政治案件发生在红色革命烈士陵园,且作案时间临近“11·27”大屠杀纪念日,案件性质十分恶劣,在当地群众中激起了极大愤慨,大家纷纷表示:“这里是革命烈士的安息之处,我们每个人都视这里为最神圣的地方,想不到竟有人胆敢如此嚣张!”此案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该市市委领导要求尽快组织侦破,消除影响。12月1日下午,公安干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张某交代了制作油漆鸡蛋并到现场投掷污损国旗的作案过程。【以案释法】国旗是为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象征,受到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篇三:浅析宪法宣誓制度浅析宪法宣誓制度摘要:宪法宣誓制度是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实施中的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深化对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解,有利于从思想意识层面把握依法治国的思想内涵。宪法宣誓制度一方面又重要的仪式、程序价值,体现了庄严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家的权力来自于宪法的赋予,间接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损害。关键词:宪法宣誓;仪式;权力;权利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做出了重要决定,对提高中国社会的法治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其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提出了要在中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一、宪法宣誓制度体现的仪式价值宪法宣誓制度首先体现为一种仪式,从古至今,人类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仪式形态,比如古代社会有大量的祭祀仪式,其背后隐藏着不同名族的文化背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仪式是一种由文化来构建的象征性交流,由模式化的、有秩序的一连串语词和行为构成,其不仅是表达性的———展示观念的、心智的内在逻辑,而且是建构性的———展现和建构权威的权力技术。①仪式不仅为宗教祭祀所专有,法律上也有许多类似的仪式规定,伯尔曼曾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并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②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是联系法律与超验价值的主要方式。③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④正是部分通过这种庄严的戏剧化,法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神圣性,这种神圣性即信仰。宪法宣誓制度最终呈现为一种仪式,以宣誓主体、誓词、宣誓对象、宣誓形式、宣誓地点及监誓人、宣誓效力为基本框架。①②郭于华:《仪式与社会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8页。③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6页。④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二、宪法宣誓制度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权,有学者精辟的指出,“对于有限政府国家而言,宪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为政府机构授予必要的权力———所有政府权力都必须源于宪法,否则就超越了宪法授权。”宪法宣誓制度从形式上将宪法的授权本质直观的表现出来,这种庄严而正式的仪式形式从心理认识和意识的领域上将这种观念牢牢地刻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心头,让他们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三、宪法宣誓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人民主权原则反映了人民在一个国家中的主人位置,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同时,把权力授予人民的公仆,由他们享有权力,管理国家,但是,其权力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