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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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实施时间第一条: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四)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五)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六)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七)直辖市所属县人民法院、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职务设置,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本条规定确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第七条法官等级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程序确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所任职务等确定等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级别和任职时间确定等级。第八条法官的级别,应当在法官等级与级别对应关系范围内,根据其所任法官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和升降。第九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条法官等级和级别是实施法官管理,确定法官待遇的依据。第十一条军事法院法官职务序列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篇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实施办法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12-0317:15:54为贯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具体实施《决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依法公正原则:(一)严格按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地方立法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院执行工作流程和各项具体规定,以制度规范确保执行依法公正;(二)制定并严格实施执行工作季度考评制度,以考评检查的方式促进各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三)建立并完善执行工作信息系统,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执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四)加强对全体执行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提高执行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来确保执行工作依法公正。第二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执行公开原则:(一)严格落实《决定》第四条关于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的规定,在执行立案阶段由法院立案庭负责将所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工作监督卡制度和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制度,通过送达执行工作监督卡和当事人须知,提示执行风险,明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工作报告上网制度,定期将执行工作情况向全社会公开。第三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便民高效原则:(一)建立法院信息中心,与各协助义务单位紧密配合,以提供数据库端口、建立网上专线联络制度、建立绿色通道、确定业务联系人等方式,提高执行查询工作效率;(二)实行执行送达工作专门化,建立专门送达工作组,提高送达工作效率;(三)实现拘留工作专门化,建立法警拘留工作组,减轻执行法官工作负担,提高拘留工作效率。第四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接受监督原则:(一)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法院执行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的事项,要有立、办、催制度,限期完成;(二)建立监督热线制度,确定监督联系人,提高接受监督的工作效率;(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向有权监督单位通报接受监督的情况以及办理情况;(四)建立接受监督责任机制。对于有权监督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依照程序逐件确定责任人,未按期答复或者未按监督要求答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记入其个人业务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一)(申报义务人的确定)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财产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者合伙经营组织的,其业主、合伙人是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经营组织或者自然人时,其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必须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二)(申报财产的顺序)申报义务人可按下列顺序进行财产申报:(1)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3)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4)预期可得利益;(5)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6)其他财产。(三)(补充申报)在执行期间,申报义务人在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外,申报义务人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四)(听证及宣誓)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存在虚假情况的,或者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举行申报财产听证。申报义务人在申报财产听证时应当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申报宣誓规则》的规定进行宣誓;(五)逾期申报、拒绝申报、虚假申报或者应当补充申报而不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申报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实施,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办理。第六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一)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执行合议庭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合议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由执行局长签发,悬赏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二)悬赏执行决定书送达完毕后7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在深圳市主要媒体刊登悬赏公告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办公场所等),张贴悬赏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执行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执行立案时间、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举报电话及联系人、悬赏金的比例及支付方法等;(三)悬赏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悬赏金的比例最低不低于举报财产处分所得款项的5%,最高不高于举报财产处分所得款项的5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的具体实施,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办理。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一)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工作热线制度,相互通报热线联系人和热线联系电话,加强合作,共同完成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工作;(二)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案件信息录入规定的信用征信系统;(三)录入信用征信系统的执行案件信息包括:(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地;(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地;(3)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4)申请执行的标的或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内容;(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执行案件信息。(四)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征信信息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变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变更被执行人的征信信息。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制度:(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工作实际需要,采取集中公布或者单独公布的方式,在深圳市主要媒体上曝光被执行人信息;篇三:2001年6月30,国家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签署第53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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