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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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第1条:《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条用工单位和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动保护条款。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和赔偿损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或者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女职工劳动报酬的,应按所降低的劳动报酬的三倍予以补偿;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改正的,应发给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偿费,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按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1篇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综合题目(筛选后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1、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的合法婚姻应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2、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应当自觉维护怎样的家庭关系?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3、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六条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5、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条规定,在什么情形之下,婚姻无效?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6、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无效婚姻时期夫妻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处理?A: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7、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8、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八条规定,在哪些情形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9、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应履行怎样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1、Q: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提出离婚?A: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Q: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怎样的原则?A: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Q: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哪些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A: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Q: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哪些内容?A: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4、Q: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做哪些事情?A: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5、Q: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A: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6、Q: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如何界定?A: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7、Q: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界定?A: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Q: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哪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A: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4、Q: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哪些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哪种情况除外?A: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5、Q: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哪些权利受法律保护?A: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6、Q: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Q: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五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哪些老动?A: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4、Q: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是怎样规定的?A: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中原油田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2、Q:中原油田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A:第三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3、Q:中原油田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年休假时篇三:全区女职工法律法规答卷(参考答案)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10、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20、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具有行政约束力C、具有事实约束力10、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B)。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育的内容规定。禁止录用姓名: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身份证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一、填空题1。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3、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6、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9、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1、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12、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新区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内部退养职工),以及劳动合同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每人每年交纳36元互助金,均可团体参加威海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程。1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1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15、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_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16、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_、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7、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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