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法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方式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股本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设立条件设立公司章程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国籍:不限•人数:2—200个发起人,且需要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经常居住地or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股本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出资方式•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基本相似)•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A首次出资≥20%注册资本B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公司章程•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应载明的事项:•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3.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可以分期认缴出资额;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缴纳出资额。(三)设立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订公司章程。4.认购股份。•(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曰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目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6.公告。(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1.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朱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职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4)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2、股东大会的形式(1)年会:1次/年(2)临时会议:召开情形3、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监事会副董事│↓↓董事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or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股东大会应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4、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没有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3以上•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应选董事5人,每一股份有5票如果有100股,有500票(二)董事会、经理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5—19人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2、董事会的职权:3、董事会的召开:•定期会议:至少2次/年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临时会议1/3以上董事监事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主体)5、董事会的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否决票、弃权票•出席会议:本人or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该董事对决议持相反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理:同有限公司的规定(三)经理1.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骋,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2.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3.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四)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1、特别决议事项: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or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2、特别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1、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2、担任资格:3、独立董事的提名4、独立董事的任期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6、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7、独立董事意见的披露8、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1、董秘: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2、高级管理人员3、职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该董事会会议需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需经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通过3、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3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股东直接提起诉讼。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