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中山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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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中大人事〔2009〕6号关于公布《中山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方案》的通知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及相关部处:为缓解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并参照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经研究,学校决定实施“中山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的聘用制度,现将《中山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方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中山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方案为缓解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并参照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学校决定实施“中山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的聘用制度,主要招收我校毕业暂未就业的毕业生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医疗等方面的辅助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制工作助理的岗位设置(一)项目制工作助理的性质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学校各单位在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该项目制工作助理有如下基本特点:1、用人岗位由招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主提出,也可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2、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和周期而定,一般聘用期限不超过两年;3、受聘人员以当年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其应聘需办理暂缓就业手续4、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协议,不与学校产生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二)项目制工作助理的聘用类型1.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学校以及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2.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以完成指定的专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实验工作。3.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学校以及各单位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工作任务。4.项目制医疗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附属医院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等辅助性工作。(三)项目制工作人员的待遇1、劳务性费用项目制工作助理在岗工作期间,由学校发放劳务费用,费用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经费或招聘单位自筹。项目制工作助理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月。招聘单位经费承担单位还可根据项目研究的要求和工作助理的能力和工作表现发放奖励性的劳务费用。具体报酬标准由招聘单位在10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2、社会保险费用与工龄社会保险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其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劳务费中逐月代扣,单位缴纳部分由招聘单位另行支付。根据国家有关通知精神,项目制工作助理的在校工作年限可计入工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3、住房条件在不影响全日制学生以及教职工正常用房的情况下,学校根据校内房源情况,适当为工作助理提供住宿。入住学生宿舍的,执行现行学生宿舍的条件和收费标准;入住公寓或其他宿舍的按学校原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于房源紧缺,北校区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附属医院的住宿由各医院自行安排。项目制工作助理在聘用协议期满或中途终止协议的,应无条件退出住房,所交住宿费或房屋租金按比例退回。4、项目制工作助理的医疗、体检、休假、校园卡等相关待遇参照学校B系列的人员标准执行。服务协议另有约定,按服务协议约定执行。附属医院的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二、项目制工作助理的聘用程序(一)招聘范围1、2009年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我校毕业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为主。2、优秀毕业生、家庭困难毕业生、求职困难的毕业生优先。(二)招聘方式项目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参照《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中大人事〔2008〕20号文)规定的B系列的招聘程序进行,招聘单位应全面考察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1、拟定招聘计划,报主管职能部门同意;2、发布招聘信息;3、接受报名;4、专家小组面试(必要时可笔试);5、招聘小组提出候选人并组织考察;6、招聘单位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7、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8、签订《中山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协议》。(三)招聘单位与审批流程1、项目制教助,具体招聘工作由各教学单位或教务处、医学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招聘单位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签署学校、所在单位、受聘人员三方的聘用协议。2、项目制管助,党政机关、直属单位、院系等单位需要的项目制管助由人事处或招聘单位负责具体招聘工作。由招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同意;招聘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签署学校、所在单位、受聘人员三方的聘用协议。3、项目制研助,具体招聘工作由院系、科研机构、研究平台、基地等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负责。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招聘计划和项目经费结构调整报告,分别报人事处和相应的科技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招聘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签署学校、所在单位、受聘人员三方的聘用协议。同时聘用人员名单应报科技处、医学科学处、社科处等相应职能部门备案。4、项目制医助,由各附属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进行招聘,附属医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但需报人事处备案。三、项目制工作助理的管理(一)学校提供的各项工作条件均以学校、所在单位和应聘人员签订的三方聘用协议为准。(二)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一般以项目完成时间为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三)在聘用期期内,项目制工作助理如因就业等原因申请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单位,并办理终止聘用协议的有关手续。(四)项目制工作助理的劳务性费用按照学校工资的发放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保费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应届毕业生受聘为项目制工作助理的需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其户口、档案按国家规定的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方式管理,一般户口存放在学校,档案由广东省教育厅保管,相关费用由毕业生自行缴纳。也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六)项目制工作助理的聘用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参照学校的B系列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管理。(七)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停止发放劳动报酬。四、经费来源与管理(一)经费来源与支付1、学校事业经费。主要根据人事处核定的项目制教助、管助招聘计划,由学校按预算管理的原则核定和支付。2、科研项目经费。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方案以及项目经费调整报告,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按学校相关经费制度执行。原则上科研项目劳务性费用的调整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科研经费项目包括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文科教育部各类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调整劳务费比例,文科其他各纵向科研项目在各项目主管部门没出台新规定之前,仍按原来的劳务费比例提取。其他项目如有文件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征得科技任务委托方的同意。新立项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3、自筹资金。院系、附属医院可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设立各类项目制工作助理岗位,但需报人事处审核。(二)经费管理1、项目制教助、管助的劳务费发放参照学校B系列人员工资发放流程执行。2、项目制研助劳务费的发放流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经费调整报告上报相应的科研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同时将拟聘用人员的计划上报人事处审批,并由人事处根据协议的约定核算劳务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报财务处,财务处从科研项目经费中一次性划扣转入学校专设的暂存科目并逐月发放。未用完的劳务费可返回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劳务费开支情况,财务处按年度向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备案。3、院系、附属医院设立的项目制工作助理岗位的发放流程参照上述办法执行。4、学校审计处负责项目的审计和日常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安全。五、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方案并督办工作进展。(二)人事处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秘书单位,负责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学校层面的项目制工作助理,核定工作助理的相关材料信息,核算其劳务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补助缴纳金额。审核院系和附属医院项目制工作助理的招聘计划,制定和管理项目制工作助理的聘用协议。(三)科技处、社科处、医科处负责核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助理的需求,审批项目经费调整的结构比例。(四)财务处负责项目制工作助理的劳务费发放工作。(五)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办理项目制工作助理的暂缓就业等相关手续,审核确定就业困难毕业生名单。(六)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做好招聘毕业生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审核应聘项目制工作助理岗位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名单。(七)审计处负责经费流向的监管工作。(八)总务处、房地产管理处负责项目制工作助理的校内住宿的房源统计、规划和管理工作。(九)保卫处负责应聘项目制工作助理的应届毕业生的户口保管工作。(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招聘的项目制工作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院系和附属医院负责所招聘的项目制工作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题词:教育人事就业方案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5月18日印发责任校对:王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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