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1-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1.1土方工程1.1.1一般规定1.1.1.1本计量原则所述之“土方”均等同于“土石方”。1.1.1.2所提供对地坪和地层性质的任何有关资料仅供参考,并不保证其准确性。1.1.1.3土方工程应以挖掘前密实体积计量,现有空间则应扣除。1.1.1.4项目内应包括:1)材料的多次转运和往来工程现场的运输;工程规范要求的多次转运应在渣土处理项目内说明。2)在任何所遇到的材料上(包括石、旧桩和地基等)进行工作。3)土方工程的支撑。4)使土方工程不受地下水或地面水渗透影响。5)在正常水位以下、在流泥或流砂内进行开挖。6)水准测量、土方修整、修边和压实等地型准备工作。1.1.1.5挖土工程等的工程量已按图纸所述的室外地坪标高放线或按等高线之间的内插标高尽可能地准确计量,但承包商有自由接受这些工程量的准确性,也可在“工程量”一栏填报自行从图纸计算出来的数量。惟给出的或填报的工程量均被视为肯定的,日后工程期间,除非图纸及工程指示等有所修改,这些工程量不再调整,但注明为“暂定数量”的项目除外。1.1.1.6工程技术方案设计(1)工程应包括降水、土方开挖、支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设计及其有关防渗漏、防位移和变形措施的设计连编制相关设计文件等。(2)承包商须对上述设计方案负责,并须在施工前取得设计单位/雇主代表批准,所以:a.任何由设计单位/雇主要求对上述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增加或改动等,应由承包商自费执行。在此情况下,竣工时间不予延长;b.任何由设计单位/雇主驳回之方案将被视为承包商的错误责任,并应不构成延长竣工期限的原因。(3)设计单位/雇主对承包商设计方案的认可不会减低承包商在本合同中之义务及责任。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2-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1土方工程(续)1.1.2现场准备工程1.1.2.1清除单独的树木应以株数计量;清除单独树墩应以个数计量。1.1.2.2清除单独的树篱应以长度计量。1.1.2.3清理现场应另项计量和包括清除植物、灌木、树木或类似项目,同时应包括碎除现有混凝土行人道、道路、毛石和趾墙等。1.1.3挖土方1.1.3.1除另有说明外,土方工程应按由雇主确认的土方开挖技术方案、以须挖出土方于挖掘前的密实体积计量。基槽/基坑底局部加深处的土方应按加深部位的建筑物实际所占体积计算。1.1.3.2土方工程应注明开始挖掘的标高及如下分类和说明:a移去表土的现场土方工程,并注明平均深度。b降低标高的土方工程。c路堑的土方工程。d地下室的土方工程。e基础的基槽的土方工程,包括桩承台和地梁。f基础底的基坑的土方工程。g地下连续墙的土方工程,并注明永久结构的宽度和支撑流体的类型。1.1.3.3除了开挖工地下降至标高面及大规模控制至堤边,所有以“立方米”计算的挖土工程必须按下列分类说明最大的深度,而不是以每1.50米说明:i.最深为0—2.50米ii.最深为0—5.00米iii.及以后每5.00米深距说明1.1.3.4为管道、排水管道、电缆/电线、路缘及同类项目进行挖掘槽沟时应分别以长度另项计量,并注明平均深度;项目内应包括渣土处理和填土方工程。平均深度按以下分类说明:i.不超过1.00米ii.1.00米—1.50米iii.及后以每0.50米深距说明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3-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1土方工程(续)1.1.3挖土方(续)1.1.3.5柱洞和类似项目的小型土方工程应以个数计量;项目内应包括渣土处理和填土方工程。1.1.3.6掘除残根、现有的桩基础、旧混凝土或砖基础、砂浆抹面、铺砌、地面混凝土和类似项目、管件、管道或排水管、检查井、沟槽和其它废弃工程,将管道或排水管消毒和填充封闭,并用坚硬的和干燥的材料填塞露空的地方,该等项目均单独列项。1.1.4土方处理1.1.4.1来自土方工程的渣土应按土方工程的密实体积,以体积计量,并分类包括如下:a.原土回填。b.回填至所需标高。c.现场全面回填至所需标高。d.余土外运,包括提供适当的倾卸场。1.1.4.2用来自土方工程的土回填至现有空间应以体积按所填空间的体积计量(所填空间的体积按定额计量原则计量)。1.1.5土方外运1.1.5.1运走土石方应按未开挖前之密实体积计量,承包商须在其单价内预留实土被挖掘后体积胀大对费用的影响。土石方外运包括提供适当的倾卸场。1.1.6填土工程1.1.6.1填土应以体积按所填的空间的体积计量,并分类如下:a.槽坑填土工程。b.填土至所需标高。c.现场全面填土至所需标高。1.1.6.2基槽/基坑回填应按第1.1.3.1款规定所计量的体积扣除永久建筑体所占的体积计量。1.1.6.3项目内应包括水准测量、土方修整、压实和类似填土表面处理。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4-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1土方工程(续)1.1.7单价说明1.1.7.1整个工地的平整工程已计量至图纸所示的修整标高。如承包商要求任何额外土方工程以配合其施工要求,或以符合雇主代表的分段工程要求,有关费用须由承包商自行支付。1.1.7.2挖方工程的单价须包括以下的费用:(1)在包括所有砾石和硬石的任何类别的土壤的水平或倾斜地坪的任何深度和任何位置的挖方工程,以及按需要使用压缩空气机械、楔块或其它施工机械和器具;(2)用任何所需的方法清出挖出土方;(3)修坡、找平或清底、以及打钎、拍底和修正底边,包括清出软土和额外的混凝土填充料(配合比同基础一样);或者,如果不将岩石侧面或底面修成确实的标高或外形,可用混凝土填充(配合比同基础一样),一切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4)有关坡面、路堑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放线工作,以及所有曲线的放线工作,均遵守雇主代表的指示;(5)在挖方时临时支撑现有的管件、管道、排水管或电缆和类似项目,以及修复对上述设备所引致的任何损害;(6)人工开挖、或按所需的其它预防措施,以防止损坏桩基础或斜撑和支撑;(7)当获得雇主代表书面批准进行爆破工作,则应遵守一切的规例,提供爆破遮护和/或其它经批准的预防损坏或伤害的保护方法;(8)所有按规定的取样和试验要求。(9)执行及保养合同内所有的土堤、斜坡及路堑,除去滑坡及修复在合同期间所造成的破坏。(10)小心注意及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挖土工程下沉。如果出现下沉现象,必须停止所有工作,并向雇主代表报告有关情况。承包商须建议及施行所有获得雇主代表及当地政府批准的补救方法。承包商不可以因为挖土工程引致下沉现象而要求延长施工期或增加承包总额。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5-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1土方工程(续)1.1.7单价说明(续)1.1.7.3无论是用作沿基础等回填、垫高地面或从现场运到卸土场或垃圾场,挖出土的处理的单价须包括所有的搬运,多次的往来搬运,以及重新挖掘临时堆土,并将挖出土按需要从现场的一部分搬至另一部分。1.1.7.4从现场运走挖出土的单价应包括搬运、装土、运输、卸土,由承包商提供和经政府批准的垃圾场、卸土场或堆土场。如果在合同期间转换经批准的垃圾场、卸土场或堆土场,则承包商应支付有关支出和额外的费用。1.1.7.5管件和管道的挖槽单价应包括按需要加深和加宽坑槽,以容许管件和管道的底层放在坚固的土壤上和方便接缝工作。1.1.7.6在计量工作时,均假设所有挖土物料适合回填之用途。填土的单价须包括由承包商自行提供经批准品质的外来土方,以代替任何不适合回填用的挖土物料,及把不适合的物料运离工地。承包商不可因此而要求更改工程的计量。投标人有责任在提交其投标书前,查明工地的泥土性质,以及是否适用于填土。只有当填土的计算数量超过挖土的计算数量时,才会计算用于回填的外来土方。1.1.7.7当现有坡地的坡度超过1:2时,填方的单价需包括开挖1200mm高的梯级或遵守雇主代表的指示,包括额外的挖土和剩余土方处理。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6-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1土方工程(续)1.1.7单价说明(续)1.1.7.8所有填方的单价均须包括:(1)取得经批准的材料、运送、装土、运输、卸土、倾土和安放的一切费用;(2)按规定填方、找平和分层夯实,包括按需要使用机具、以及所需的其它人工,以保证填方材料正确地按水平和轮廓夯填和至所需的夯实程度;(3)夯实前后的自然密实体积差异;(4)为夯实所需的任何额外材料;(5)边缘和坡地的临时挡土板;(6)在跌级、楼梯、墙和类似位置的加厚所需的任何手工操作。(7)如有工作空间/放坡所需空间,用经批准的挖土物料和/或经批准的外来填料回填工作空间/放坡所需空间,并清走不适合于回填用的挖土物料。1.1.7.9碎石填方的单价应另行包括准备场地、修坡、辗平、找平、修正底边,以及按需要铺成斜坡和起拱。1.1.7.10土石方的运输需防止道路遗撒,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辆外部清洁,及必要时清理相关道路。1.1.8补充说明1.1.8.1不同回填土质(如3:7灰土等)需分别列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量。1.1.8.2当土方开挖与回填不属于同一合同范围时,回填土之工程量应按雇主确认之开挖设计图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量。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7-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2降水工程1.2.1计量(1)除另有说明外,降水工程按首层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量,如果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面积时,按地下室最大单层建筑面积计量;构筑物按基础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2)明沟排水按沟渠图示长度以“米”计量,不扣减集水井所占长度。1.2.2单价说明降水工程单价应包括下列项目:(1)井点降水冲拔井点(成孔)、安拆降水设施、机械进出场费、降水作业及地面排水的临时设施等一切为完成地下降水所需之费用。(2)明沟排水挖填排水沟、砌集水井、安拆抽水机、排水作业及地面排水的临时设施等一切为完成排水所需之费用。1.3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1.3.1一般要求工程的价值一般须包括:(1)所有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测试、试验及提交报告或备查资料;(2)一切在工程量清单中未有列明但按技术、物料及施工规范或图纸所需的项目及其费用。机械进退场的费用须包括回程运费、场外运输费、机械安装及拆卸费及一切在运输中发生的费用。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8-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3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3.2钢管桩1.3.2.1计量(1)钢管桩制作按设计重量以“吨”计算。(2)打钢管桩按桩顶标高或开始打桩之地面标高(以较低者为准)至底标高的长度以“米”计算。(3)钢管桩送桩按开始打桩之地面标高至桩顶标高的长度以“米”计算。(4)送桩孔回填按开始打桩之地面标高至桩顶标高的长度,乘以桩的设计外径横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5)永久性桩帽及中间接桩以“个”计算。(6)钢管桩制作的单价须包括供应到现场及堆放的费用。1.3.2.2单价说明(1)钢管桩的单价须包括:a.桩架场地平整;b.移动桩机械至打桩机械至打桩位置及在场地内的多次移动;c.钢管桩从现场堆放位置到打桩位置的运输;d.吊桩、打入;e.钢管桩切断水平以下2米涂刷批准的防锈涂料;f.打桩过程中所需之临时桩箍、桩帽或桩垫。(2)送桩孔回填的单价须包括填充料及桩顶的临时帽盖。(3)中间接桩的单价须包括接驳铁件、上下节桩对接、校正及焊接。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9-第1节-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3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续)1.3.3预制混凝土钢管桩1.3.3.1计量(1)预制混凝土钢管桩制作按设计全长包括桩帽,但不包括桩靴,乘以桩的设计外径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