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机构与管理规定企业组织与管理条例简介本条:XX公司业务机构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规定用于确定本公司的业务机构、业务分工、权限及责任、业务管理、会议、办公方式及工作方法等重要事项。无论是负贵人员,还是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总公司等的设置)第二条总公司设在XXX。根据需要在各地设立工厂、分公司和办事处。(制业务机构与管理规定本文内容:XX公司业务机构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规定用于确定本公司的业务机构、业务分工、权限及责任、业务管理、会议、办公方式及工作方法等重要事项。无论是负贵人员,还是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总公司等的设置)第二条总公司设在XXX。根据需要在各地设立工厂、分公司和办事处。(制订、修改和废除)第三条本规定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及改变工厂、分公司与办事处的设置等事项,需在总务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由公司专务董事与公司经理协商后,提交董事会议讨论决定。(公布)第四条公司组织制度的改革和废除等需予以公布。(任免、去留等)第五条录用职员,以及部长、科长的任免、去留、调动等,应下达任免命令,并公布之。(修订)第六条对本规定有疑义时,由专务董事负责解释。但是,重要事项要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已改到此处(实施细则)第七条由总务部长起草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在得到专务董事的同意后实施。第二章公司的经营(公司经理和专务董事职务)第八条公司经理和专务董事是董事的代表,并代表着本公司,根据法令、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确定本公司的管理和业务的主要方针,并负责实施和全面管理公司的一切业务。(方针和重要事项的处理)第九条经营方针、重要计划和重要事项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由专务董事确定须提交由董事会讨论的事项。(董事的职务)第十条公司经理和专务董事以外的董事参加董事会,并就管理和业务上的重要事项向公司经理和专职董事提出建议。(董事的责任)第十一条当董事兼任部长、科长和其他职务时,必须全部担负其职务责任,并且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则、规章和公司下达的指示,分担所属业务。(董事会主席)第十二条公司经理是董事会主席,他对重要业务作出裁决。(专务董事职务)第十三条专务董事把握整体业务状况,确定和组织实施经营和业务方针。(会议)第十四条专务董事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征求各负责人的意见,磋商讨论各种业务问题。(业务计划)第十五条科长制定各月业务计划。部长将科长的计划进行综合后,呈交专务董事审查。(日报)第十六条科长必须每天对所管业务编制出日报或作业日记,并由部长呈送给专务董事。(书面请示)第十七条部长和科长遇到重要的事项或者需要特别指示的事项,如果不预先向专务董事和有关的部长提出书面请示,则不准实施。(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关于制造、出售、购买、融资、劳务、税务和重要交易的其它重要事项,需要预先呈报给专务董事,取得其指示或承认。(科长的报告)第十九条各科长必须定期地或在适当时期制作统计报表或者书写业务报告书,由部长呈报专务董事审阅。第三章机构和分工(机构)第二十条本公司的机构和分工详见第一表(略)。(组织单位)第二十一条总公司的机构以科为单位,并规定其分工。部是由科集合而成的。根据业务上的需要,确定在事务关系上担任某项工作的人员。在现场则设立组或班。工厂厂长、部长、所长、科长、股长和工长统称为公司的干部职员。(职务等级)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的职务等级规定如下。根据需要,在部里可设副部长,在科内可设科长代理或代理科长。(事务类)(工厂)副部长按部长对待,科长代理或代理科长按科长对待,主任按股长对待。股长是办事员的直接上司。(身份)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职员的身份按下述确定。参事—主事—书记技监—技师—技术员—技术工人临时雇员与雇员中低级职员有同等资格。每次雇佣特殊人员都要由职务为主事或技师以上的人员来决定。关于上一条的审定和决定的手续,另行规定。(部和科的机构改变)第二十四条至少每年一次适当地调整部、科机构和部、科长的配置。调整要在总务部长与所属部长协商的基础上,经专务董事裁决后确定。(分工表的制作)第二十五条科员根据科长指示编制各自的业务分工表,科长对分工表进行修改后,分发给每个科员。(定员)第二十六条根据各部、科的业务忙闲情况、重要性与紧张程度,决定每年各部、科的定员。在认为需要改变人数时,须陈述理由。(业务分工的执行)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被分配到规定的部、科后,需要根据业务机构和分工表的批示,自理应担当的业务。(人事调动)第二十八条科内调动由部长决定。向其它科的人员调动,则根据总务部长或所属部长的要求,在总务部长和所属科长协商的基础上,向专务董事书面请示决定。而部长的调动,则需要提交董事会讨论。第四章部、科的业务(部长职务)第二十九条部长按照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的要求,在专务董事的指示下,确定本部的方针,规定重要事项的处理要点,给全体成员以指示,下达业务指令。(会议)第三十条对于业务方针、一个时期的计划、新事业计划及其它重要的业务,主管负责人在业务会议上商量并决定方案。但一般的业务会议可以随时举行。业务会议的运营事项另行规定。(部、科长业务的执行)第三十一条部、科长管理所属人员执行下列业务。1、批示工作方法或者批复业务处理计划。2、决定业务处理日程及顺序,并进行管理。3、管理和指导所属人员的工作。4、设备、器具和备品的管理。5、文件的整理和保管。6、物品保管管理。7、审查下属的业务处理结果。(业务执行)第三十二条所属人员必须依据规定的业务机构及分工,进行业务工作。遇有业务界限和范围不明确时,应求得专务董事的决裁。(权限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部长和科长的权限和义务另行规定。故意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被认为是越权或玩忽职守,并责令其承担责任。(对所管辖范围以外的指示)第三十四条部、科长对各自所管辖范围以外的事,不得委派或指示其它部、科的人员处理。但因职责分工,相关的业务,可以通过主管部长去处理。因事情紧急而处理所管辖范围以外的事情时,事后必须求得专务董事的认可,或者与主管部长联系,并求得部长认可。(重要事情的处理)第三十五条重要事情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计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加班等的申请)第三十六条当有加班、假日上班、缺勤、出差、有薪休假和外出等情况时,要事先提出申请,求得主管部、科长的认可。事后应立即将结果向主管部、科长报告。(工作障碍的排除)第三十七条由于其他部、科长的工作原因,使本部门工作受到影响,必须与有关部、科长进行协商处理,以求迅速解决。(部门会议的设立)第三十八条各部的部门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协商重要事项。部长为部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第五章业务处理和作业(业务处理基准)第三十九条必须依据特别规定的业务处理基准,处理一切业务。(基准的内容)第四十条业务处理基准如下:1、销售规定;2、工厂管理规定;3、购买规定;4、资材管理规定;5、会计事务规定;6、建设工程规定;7、人事处理规定;8、文件管理规定;9、其他规定。(基准的确定)第四十一条业务处理要点根据各种主要业务的合理基准确定。由各部、科长在与经营顾问协商的基础上起草方案,与有关部长协商后,由专务董事决定。(例外处理)第四十二条在临时处理一些不重要的事情时,在得到主管部、科长许可后,可以暂时不按前述条款处理。对于前条的业务处理要点规定之外的事务处理,主管部、科长应确定自理要点。(不同部门的业务处理)第四十三条销售、购买、汽车管理、制造和财务等方面的日常业务,必须根据主管部、科长的指示正确、迅速地处理。同时,要向所属的部、科长报告处理的情况。(非现场作业的业务的处理)第四十四条要根据轻重缓急,对计划、文书、调查、人事和各种报告等非现场操作的业务确定一定的处理顺序。(业务报告)第四十五条必须明确所担负的业务的进行情况和有关文件的交接和整理,同时向主管部、科长报告或者说明。特别是在当天工作结束时,需将当日的处理结果迅速报告。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业务机构与管理规定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机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