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valuationWarning:ThedocumentwascreatedwithSpire.Docfor.NET.课题名称:第二专题第一框题《认真对待权利与义务》文本素材1、民告官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全国排查进京上访民告官案,最高法称错案必纠。凡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查、清理工作。进京赴省申诉上访案件也要比照活动的要求进行评查和清理。要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对属于错案和有瑕疵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纠正或补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且有协调余地的,要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尽量予以照顾性解决。确实无法通过法院自身解决的,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并按照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和部署,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帮助落实协调方案。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也要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总结造成申诉上访的原因和教训,对于违法办案或者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处分。受理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2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上诉方式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再审。2、民告官典型案例(1)行政执法需诚信2016年6月3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向合肥某家具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在2016年11月30日前针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整治。该公司随后购买相关环保设备,并进行安装。10月12日,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厂时,认为无污染防治设施,产生打磨粉尘、喷漆废气通过风机经排气筒直接排放,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处罚,将环保局告上法庭。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局下发的通知限定完成环境整治任务的最后期限是2016年11月30日,同时告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关系中被管理方,该公司基于对行政管理权威的信赖,完全有理由认为该厂的环保整治最后期限是2016年11月30日。环保局在其指定的整治期限尚未届满前,于2016年10月12日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撤销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双方均未上诉。点评: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本案环保局在承诺行政相对人整改期内对其实施处罚,明显有违诚信,其处罚明显失当,被法院依法撤销。在当前大力构建政府诚信的大背景下,该案的判决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诚信执法具有典型意义。(2)越俎代庖不可行姚某某系芜湖市左岸生活小区的业主。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系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设立,行使原由街道、社区承担的行政服务职能和市、区职能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2015年8月,镜湖区张家山社居委因左岸生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而代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同年11月25日,张家山社居委发布通告,通知小区业主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3至报名截止日,共有包括姚某某在内的24名业主报名参选。经审核报名参选人名单,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认为姚某某未缴纳2013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遂通知镜湖区张家山社居委取消了原告候选人资格。姚某某不服,诉请撤销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取消其参选资格的行政行为并重新进行选举。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家山公共服务中心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但不具有直接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作出取消姚某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左岸生活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选举成立,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故确认被告取消原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行政行为违法。点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民间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有关行政机关对此项事务存在越俎代庖的情形。这一判决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分类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4“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主要特征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首先,《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诉讼时效若干规定》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5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其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再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何时起中断时效,依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断。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6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