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第二专题 第四框题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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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Warning:ThedocumentwascreatedwithSpire.Docfor.NET.第二专题第四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文本素材1、《中国好声音》被侵权事件浙江卫视重金购买版权打造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即将于7月13日本周五晚正式全球首播,然而就在《中国好声音》尚未正式亮相之前,该节目的版权所有者、荷兰Talpa公司却已经无奈地发现,在中国电视市场已经出现了多档打着盲听盲选旗号、形式及内容涉嫌侵犯《中国好声音》版权的山寨节目。为此,Talpa公司已经向某山寨节目发去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对方于7月12日之前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向节目制作方、参与演出的明星、选手等所有人员提起法律诉讼。据了解,此前Talpa公司《TheVoice》系列节目的版权代理商IPCN公司也曾在微博发表声明,称国内有多档节目涉嫌侵犯版权,其中甚至包括大名鼎鼎的央视《非常6+1》节目,IPCN为此也专门呼吁各方尊重知识产权,不再出现侵权行为。在Talpa公司的律师函中明确指出:“Talpa及其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将《TheVoiceof》的节目模式和(或)节目商标的任何一部分的使用权授予某公司。某节目的制作和播放直接侵犯了Talpa对《TheVoiceof》原始节目模式和商标的独家所有权。Talpa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对此侵权行为进行起诉”。Talpa公司在律师函中强调,如果不及时停止侵权行为,该山寨节目的前期准备、制作、展示、宣传、发行、以及播出的人员,以及在音乐会上、电视节目中、相关网站上进行演唱表演的所有人都需全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无限制的法定赔偿,惩罚性措施,潜在刑事处罚,以及商品市场价值的损失和广告或者其他开发手受损所招致的惩罚。Talpa在诉讼信件中将山寨节目对声明的回应时限定为收到诉讼信件之后的24小时内,回应内容包括“通过传真就进行书面确认”,同时“确认将不会再犯此类行为”。而如此算下来,Talpa所定的最后期限即为7月12日。除此之外,Talpa公司还考虑呼吁国外的媒体共同加入维护版权的“斗争”,据悉,Talpa准备在国外就“《thevoice》在中国被山寨一事”召开发布会。2、琼瑶告于正侵权案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2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胜诉案情背景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案件人物台湾女作家:琼瑶编剧:于正提起诉讼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开庭审理2014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一审判决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上诉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3案件证物庭审开始后,琼瑶的代理律师在宣读完起诉书后,宣读了琼瑶致法官的亲笔信。琼瑶在信中说:于正所写的《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雷同部分,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可以说,《梅花烙》的所有故事情节,几乎都被抄袭完了。如果不是《梅花烙》的20集不够长,不够于正抄袭的,估计他还会抄更多。于正的律师回应称,《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既然没有发表,于正是如何接触到的?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于正曾有过接触,因此琼瑶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案件的其他4方被告:万达影视公司、湖南经视、浙江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也均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展示了大量涉及剧情、人物关系图谱等大量证据。此次审理中,琼瑶一方聘请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担任文学助理协助律师。法官没有当庭宣判。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展示作品节选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摘录、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琼瑶的另一名律师王立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合图谱对《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王立岩又将《宫锁连城》的人物关系图谱、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她指出,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宫锁连城》就是抄袭了《梅花烙》。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对《梅花烙》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对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于正的律师指出,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瑶的影响,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也就是说,于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都存在的,绝非仅仅是《梅花烙》所有。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在包括《雍正王朝》、《红楼梦》、《京华烟云》等作品里都出现过。案件结果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3、音乐著作权4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同时,在注册作品出现版权纠纷的时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专职法律团队可提供作品的注册信息,注册时间精确到秒,为版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的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在保护的同时,协会还将聘请资深音乐人对作品进行筛选,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好的作品通过协会的在线交易平台发布,提供给协会战略联盟的唱片公司、演艺经济公司、各大音乐网站进行购买推广。协会会将购买费用转给著作权人。预防侵权方法/步骤音乐著作权预防侵权措施|版权的登记自愿的,任何登记行为都是证实权利的初步证据。1.选择官方指定登记备案机构2.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注:上传文件范围: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5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法律人士,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是中国大陆第一本建立在音乐产业实践运作基础上的法律书籍,是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体公司了解音乐法律知识,处理法律纠纷不可多得的实战手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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