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领导、以一法二办法为指导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党的领导,用一法两策指导委员会换届选举;加强党的领导以“一法二办法”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017年3月?根据省、市、县委统一部署,2017年3月底开始,我县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满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广大农村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下称《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加强党的领导、以一法二办法为指导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本文内容:加强党的领导以“一法二办法”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017年3月?根据省、市、县委统一部署,2017年3月底开始,我县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满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广大农村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下称《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下称《选举办法》)的规定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村民委员会(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任期三年届满将进行换届选举。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对创新和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新一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组织法》、《实施办法》、《选举办法》(下简称“一法二办法”)的规定,精心谋划,严格实施,切实做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面,我就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问题做个解说。具体的按省印发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和工作流程贯彻实施,不当之处,请批评指出。一、村委会换届选举需要坚持的九大原则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有以下九大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原则。《选举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是在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市、县、镇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大依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他组织、团体或者个人不能干涉或者进行。2、普遍选举权原则。凡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法律无限制性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的限制。《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3、平等选举权原则。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即一人一票原则,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就是平等选举权原则的具体体现。4、直接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由参选村民直接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户的代表、村民代表间接选举(个别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补选除外),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再由委员选主任、副主任,而应当由参选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法》》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5、差额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位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差额选举扩大了参选村民的选举余地,体现了选举的选择性本质,有利于参选村民在几个候选人甚至其他村民中进行比较,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人。《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差额选举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6、竞争选举原则。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实行有组织的竞争选举,即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候选人或者其他竞争者开展选举活动,向参选村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宣讲自己的治村方案,回答参选村民提问。便于参选村民进一步全面了解他们的情况,以便最后作出正确的选择。7、秘密投标原则。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参选村民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这样可以免除投票人的思想顾虑,让他们把自己的其实选择表达出来。8、公开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选举全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特别要做到公开监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同时,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应当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接受人大等机关、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情。?9、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必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选举三者有机统一,是有组织、有秩序的村民内部事务,不是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的,更不能受外部势力及其他组织、团体和个人干涉,扰乱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二、换届期间村委会各项工作管理。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必须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而不是常设机构。《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2、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3、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4、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5、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6、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7、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8、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9、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办法》第九条做出了根据详细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这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村民自治的要求所决定的,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确保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为大多数村民所认可。(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回避。《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为了在开展选举工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法律设立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四)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处理。根据《选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二是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是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在选举期间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为了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时进行补充。对于出缺的补充,《选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递补或者另行推选。”二、推选村民代表和选举村民小组长(一)推选村民代表及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构成。1、村民代表推选。一是可以按照《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推选产生?。《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不少于50名)。二是可以按照《选举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村民小组会议构成。《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构成。按照《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村民会议的构成。《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村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组织法》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即“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村民2/3以上或本村民小组2/3以上户代表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推选,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此外,省明确规定,凡年集体收入在3万以上的村民小组,按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实行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村民小组长;凡年集体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村委会的选举;也可以实行户代表选举,由2/3以上户代表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村民不能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长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一般不使用流动票箱”。二是按照省《选举法》第五十二条“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通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选举产生,即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选”。?采用何种方式产生村民小组长,要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