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9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袁榕2019/9/92压力容器产品是各工业行业均涉及的通用性产品,在承压状态下工作,且介质多为高温或易燃易爆,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世界各国均将其作为特种设备予以强制性管理。由于建造过程涉及冶金、结构设计、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专业技术门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综合实力。目前世界各国依据自己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要求制订出了适合于本国国情的相应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家的安全法规是国家为保证承压设备的安全而制定的强制性手段,在任何其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遵循它的安全原则;技术标准应是推荐性的,规定保证承压设备安全所对应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但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应该符合技术法规的安全原则,可以指导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验收,是承压设备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技术平均平台。技术标准和安全法规在总体上都是保证承压设备使用安全,但在作用和其他方面是有区别的。(法规授予标准以强制性权利)。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前言2019/9/93承压设备法规管理体系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第一层次)2、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层次)3、规章(管理规定、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分为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共8项: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罐车和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监检查制度共5项:强制检验制度(包括设备生产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第三层次)4、综合技术法规(第四层次)对应行政许可制度有许多安全技术规范,如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核准规则等;对应监督检查制度,我们有各类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规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化工作规则等。安全监察规程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培训考核规则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各种人员考核规则、考核大纲等。中国特检院法规标准部)。2019/9/94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始了安全监察法规的起草,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础。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但是20年来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暂行条例》暴露出在新形势下许多不适应问题。01年启动对《暂行条例》修订工作。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规划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进一步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2007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新修订《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加入水处理要求等。前言2019/9/95承压设备法规管理体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法规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1960年劳动部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并于当年批转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报告,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国家检测中心,并且批转全国安全监察机构增加编制800人。同时开始安全监察技术法规的起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019/9/96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体系一、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固定式):我国已经形成以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为核心的一系列产品和另部件标准,并以此组成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标准的设计压力范围为(0.1~35MPa)与国外的压力容器标准如BS5500、JIS8270、ASME-Ⅷ-Ⅰ、AD规范、CODAP规范等大致相当。95年发布的JB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填补了我国在设计压力35-100MPa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方面的空白,通过应力分析手段的应用,使压力容器的设计更趋科学合理。对于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压力容器制订了JB/T4735-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设计压力高于100MPa的超高压容器标准国内目前正在酝酿之中。GB150和JB/T4735采用第一强度理论,以最大主应力为主要设计参数,采用弹性失效准则。JB4732采用第三强度理论,以最大剪应力为主要设计参数,采用塑性失效准则。产品标准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零部件标准;焊接工艺评定和规程;无损检测标准;材料标准:钢板、锻件、管子。试验与检验方法标准:拉伸、冲击、弯曲。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标准: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三、非金属压力容器标准。四、安全附件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挂靠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2019/9/97《容规》修订基本原则定位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条例统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解决《容规》中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如安全系数问题、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问题、产品焊接试件数量问题);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换热器效率、保温保冷);安全性与经济性结合,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收成熟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RBI、TOFD、风险报告、合于使用评估);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2019/9/98新容规制修订具体内容1、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新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更名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3、解决99版《容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或一些不合理和过时的规定。引入风险评估RBI经验技术、TOFD衍射波检测技术和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4、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要求,提出有关的要求如安全系数、换热器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和耐压试验要求等;5、有争议但目前无结论的条款、不甚明确或不好操作但不影响大局的条款不考虑修改(留待将来深入研讨论证后修改),不纠缠细枝末节,基本保留原来的基本管理和技术要求。6、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9/9/99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7年5月立项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任务书,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l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2008年5月在苏州召开第三次会议,形成送审稿。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修订中的重大问题,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讨论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年8月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8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报批稿向WTO/TBT进行通报。2009年4月起草组回复WTO/TBT咨询意见,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报批稿。2009年8月31日颁布,2009年12月1日正式执行。新容规修订情况综述2019/9/910《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容规》修订的主要变化1、适用范围2、信息化要求3、类别划分方法4、新技术5、引用标准2019/9/911《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2019/9/912《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释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3次修订。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1999年进行第2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次修订为第3次修订,于2007年5月开始,2008年10月完成报批稿,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拆分为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TSGR0005-20XX《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同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体系。2019/9/913《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2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理。释义:《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条例》定义范围中气瓶和氧舱。同时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规程将99版容规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