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协议书鉴于:甲方具有一定的车辆租赁经验;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省聚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则取得了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主体合约资格。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实现和谐、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合作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开展网约车辆租赁等业务,甲、乙双方现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甲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1.1本公司的暂定名称为:有限公司。1.2本公司的住所为: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4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1.5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章注册资本2.1本公司各发起人实际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中: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以形式出资,占总投资额比例90%;10%;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以形式出资,占总投资额比例2.2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资额汇入指定的银行:公司账号:开户行:第三章利润分享和亏损负担3.1各发起人以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各自个人资产无关,各发起人以总投资额中各自所占比例承担风险。3.2甲、乙双方可协议确定公司发展所需的储备资金,储备资金具体比例双方按照总投资额比例另行协商。4.3乙方不执行以投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的方式,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股份期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分红,除股东外,其余人员按工资计算报酬。4.4本协议所谓的股份期权,仅指甲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合法所有的相应比例股份的的权利。第四章事务执行4.1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担任,乙方担任本公司监事,甲方负责公司2的日常运营,乙方负责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4.2本公司的设立主要为配合黑龙江省聚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网约车运营业务,即本公司为黑龙江省聚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车辆,由黑龙江省聚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租赁费用,本公司由乙方负责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甲方对此进行监督。4.3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公司由甲、乙双方各自指派一名财务人员,定期向公司股东报送财务报表。第五章期权设立与行使5.1甲方根据本公司的运营情况,决定授予乙方90%的股份期权,期权的转换期限为年,具体操作为:5.1.1乙方所持有的初始股权为万元,股份期权资本金为万元,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期权期限内由乙方所得红利转换成实际股份资本。5.1.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5.1.3乙方每年可得分红为乙方的初始期权股份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如本公司当年度的可分配的净利润达到本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时,甲方应当将本公司5%的期权股份转让给乙方,下一年度仍执行此比例。当年度可分配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投资总额比例的则乙方不得受让股份和享有分红。5.2甲、乙双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度的盈亏情况对期权行权条件满足与否进行确认,若满足则执行一次期权行权,行权价仍相当于目前的元/股,行使期权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5.3如在期权的行使周期内,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股份期权的完全转换,因此期权的行使周期可以根据车辆租赁费的给付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变更。第六章保证与承诺6.1双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本公司的设立活动,任何一方不得以发起设立本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6.2在本公司存续期间,乙方需确保在区域范围内,黑龙江省聚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属于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长期合作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唯一合作单位,并保证黑龙江省聚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存续期内能够及时足额向本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6.3双方保证及时提供为办理本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诺对本次合作中存在的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6.4双方保证其本次设立公司出资的合法性,并保证签署本出资协议时该投资行为已获得所需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同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七章投资的转让7.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受让人须承认并签订本投资合作协议,更改盈余(债务)的分配比例;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第八章违约责任8.1协议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3济损失。8.2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如不因任一方的责任造成公司不能设立的,由双方分担。第九章争议的处理9.1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投资人应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本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其他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如与本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或者混淆不一致的情况,则执行本协议的约定。10.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本公司留存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