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开发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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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统计报表制度-1-2.房地产开发指标解释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X101表、X201表)(1)组织机构代码:代码9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由8位无属性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此项。已经领取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本表中单位代码的填写应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的代码一致。(2)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3)项目顺序码:代码3位,一般填写从001起,奥运项目填写从100起,市重点项目填写从500起,既是奥运又是重点项目填写从300起。(4)项目名称: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名称,同一项目有多个名称的,写主要名称,在括符内写上其它名称。(5)项目主要用途:指开发项目的主要建设用途,同一项目有多种用途的,填报主要用途。如住宅项目同时有底商的,填住宅用途。代码房屋用途代码房屋用途010203040506070809厂房仓库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房宾馆、饭店、旅店会展中心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别墅、高档公寓写字楼(办公楼)1011121314151617科学用房体育馆(场)会所、文体用房等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礼堂、俱乐部、影剧院医疗用房其他单纯土地开发(6)项目建设地址代码:代码12位,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街乡及居(村)委会。前三位为110,代表北京,4—6位为区县代码,7—9位为街(乡镇)代码,10—12位为居(村)委会代码。代码请到北京统计信息网()制度标准栏目查阅。(7)住宅项目所在地土地地段:指标解释见(二)若干问题处理办法,北京市居住用途基准地价级别范围。(8)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代码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房地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9)项目竣工时间: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若项目尚未竣工,填报预期竣工时间。(10)项目交付时间:指项目竣工后,开始交付业主的时间。以项目第一套建筑单位的单体交付时间为准。若项目尚未交付,填报预期交付时间。(11)项目占地面积:指项目整体红线以内的占地面积。(12)容积率: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具体计算方法见(二)若干问题处理办法《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13)绿化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14)项目建筑面积:指建设项目总的建筑面积。项目尚未开工或正在建设时,以规划建筑面积为准。竣工时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15)住宅套型个数: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下表的规定。第四类以外的住宅归入其他。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厨房、卫生间的面积。其中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按规划批复的住宅套型标准填报,具体为下表: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二类三类四类233434455668(16)规划住宅建筑面积比重:指按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各类户型的面积所占全部住宅建筑面积的比重。(17)物业收费:指项目交付使用后,预期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用,以每平方米月收费计。(18)停车场车位数:项目内停车车位数,含地下地上停车车位。(19)交通状况:考察项目的交通状况。以项目离最近的环线或轨道线为准。同一项目既在环线附近又在轨道线附近的,以“轨道交通”为主。(20)上报区县码:代码4位,填写报送统计报表所在区县代码,按下表编码:代码区县名称代码区县名称3101东城区3112通州区3102西城区3113顺义区3103崇文区3114昌平区3104宣武区3115大兴区3105朝阳区3116怀柔区3106丰台区3117平谷区3107石景山区4228密云县3108海淀区4229延庆县3109门头沟区2218经济技术开发区3111房山区房地产业统计报表制度-3-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投资完成情况(X202表)(1)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项目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2)自项目开始至期末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3)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和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本月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当月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不含其他月份完成的投资额。其中:商品房(不含拆迁回迁)建设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不包括拆迁回迁商品房。非商品房建设及配套工程投资,非商品房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为其他单位代理建设项目完成的非商品房投资。配套工程投资是指为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屋工程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完成楼盘总体规划而进行的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以及为提高商品房品质而进行的绿地和其他必要设施所完成的投资。其中:基础设施投资,指能够为企业提供作为中间投入用于生产的基本需求;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基本消费服务;能够为社区提供用于改善不利的外部环境的服务等建设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市政工程、电信工程、公共设施和水利环保等建设的投资。具体包括: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该指标是指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及地下管线煤、水、电、气、热的施工)(4)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土地开发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该指标数据取自建设工程监理报告或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单)其中:土地开发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进行的土地开发工程所完成的投资额,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对新征用(或购置)的土地进行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工程建设及土地平整(简称七通一平)等所完成投资额。土地开发投资一般是指生地(荒地、山地)的开发,即将生地变成熟地的过程所完成的投资。重新规划的旧城区改造所进行了的“七通一平”工程也可进入土地开发投资。但列入房屋工程概预算的原有旧房屋的拆除、建筑场地平整以及施工临时用水、电、通讯工程不计入土地开发投资,而应计入房屋开发投资中。土地开发投资额应放入完成投资按结构分组中的建筑工程,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未进行开发工程的,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5)安装工程:指购置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费用,又称安装工作量。(该指标数据取自设备购置安装合同。注意:该指标只填写设备工器具的安装费用,不包括设备工器具本身的价值。)(6)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设备分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房地产业统计报表制度-4-两种,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在设备开始安装时,才能计算设备的投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运达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即可计算完成投资。(该指标数据取自设备购置安装合同,注意:该指标只填写设备工器具本身的价值,不包括设备安装费用。)(7)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其中: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划拨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8)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住宅按性质可分为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别墅、高档公寓。其中:普通住房,指专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商品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居住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别墅、高档公寓,指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房住宅。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房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房住宅。按市发改委批复(备案)项目用途填报。经济适用房:指根据市政府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政策性住宅。(9)90平方米以下住房: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单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房。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它包括住宅中所有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10)写字楼(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11)商业及服务业等经营性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12)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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