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城管局行政执法程序简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执法检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本文内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执法检查程序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2、执法检查时,应做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3、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名。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谈话笔录;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3、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4、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局名称并由二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二日内报局法制股备案。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立案审批意见后并附相关材料报局法制股审查,然后由法制股提交局领导审批。2、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的24小进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执法局应于3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审理部门应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二)调查取证1、立案后,案件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论和现场检查笔录等;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一式二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其中一份交当事人收执;3、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内未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4、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部门负责人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5、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在2日内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并用A4纸打印,其内容包括案由、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事情经过及违法事实、认定依据、处理建议和调查人姓名等;6、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部门应对案情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完毕后,应将讨论笔录及案件所有材料一并报局法制股审核。(三)审核规定1、法制股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①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③定性是否准确;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⑤程序是否合法;⑥处罚是否适当;2、法制股在应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经办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③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格的,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④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3、法制股审核时与执法部门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局分管局长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局长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分管局长负责召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4、对拟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在局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处罚权上限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部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要求填写《文书送达回证》。四、听证程序:(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局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应当在听证举行的前7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五、行政处罚决定(一)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将案件交局法制股预审,预审后由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案件提交局集体讨论。再按照局集体讨论决定落实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异议或者所提的异议不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送达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六、送达(一)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受送达人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期。(三)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四)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递送达。邮递送达的,以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期。(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七、执行(一)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但滞纳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行政处罚金金额;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有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的。(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财政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执法局财务室,财务室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执法局提出并出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八、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一)执法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二)对下列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施暂停电信码号、锁扣车辆、拆除违法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1、违法张贴、涂写、刻画行为;2、车辆在人行道、绿地上行驶、停放行为;3、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行为;4、其他依法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三)采取暂停电信码号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1、对违法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电信码号拍照取证,核实数量;2、通过书面或电话告知当事人限期清洗,并接受处理。通过电话告知的,应当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作记录、签名;3、对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不清洗或不接受处理的,填写暂停电信码号通知书,送执法局执法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书面通知电信企业;4、在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后,填写恢复电信码号通知书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其电信码号的使用。(四)采取锁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1、当车辆在人行道、地下管线沟盖或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驾驶人员拒不改正或不在现场的,应当拍照取证,填写锁扣车辆通知书,放置于车辆醒目位置;2、在锁扣车辆工具上标明处理地址及联系电话;3、在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五)采取拆除违法设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1、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广告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当场不能提供的,应当制发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责令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据材料;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3、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向本局提出申请,由本局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强制拆除;4、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六)依照本章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填写强制措施立案登记表,并在执行完毕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归档。九、监督管理(一)案件处理终结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进行立卷归档。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及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结案报告,附卷归档。结案报告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查处经过、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等。(二)有关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市民投诉要求答复的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或向投诉市民作出书面答复。(三)执法人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四)执法局应当严格实行执法收支两条线,罚款款额全部上缴财政。(五)各执法部门应对处理的违法案件进行逐日、逐月统计,做好每月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报本局备案。(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结案各执法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结案(不含听证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并写出结案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分管的局长批准延期。十一、归档案件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