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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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XX县扶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简介:关于印发《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X年XX月XX日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本文内容:关于印发《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X年XX月XX日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脱贫攻坚工作纪律,推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确保实现如期脱贫摘帽、同步全面小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县脱贫摘帽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精准扶贫工作任务的各乡(镇)、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干部、村(居)“两委”干部等相关工作人员。第三条问责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依纪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对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一)对单位的追究方式有: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票否决;(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有:约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调整职务、停职(停职检查)、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改任非领导职务、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组织除名(劝退)、停止党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取消名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除考核工资和党纪政纪处分。以上措施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问责的具体情形第五条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没有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的,对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全县通报批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二)工作落实主体不明、措施不够有力,导致影响工作进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全县通报批评,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数字脱贫”、被脱贫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四)工作存在漏洞,政策落实不到位,经贫困户向结对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村干部、乡(镇)帮扶干部、驻村领导任何一方反映得不到解决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全县通报批评,视情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五)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视情节作出组织处理;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在农村保障房建设,道路、水利、通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力,给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负责人诫勉谈话,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影响贫困村退出的,给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七)在产业扶贫中,未全面落实“五个一”机制、对贫困户产业奖补申报、验收不及时、不精准,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八)在精准识别中,识别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而造成误差率在2%以上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影响贫困村、贫困县退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九)在精准识别中,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请、评议、审查、审核、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造成识别不准的,给予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存在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十)未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扶贫信息系统管理混乱的,视情形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十一)乡(镇)、村脱贫档案管理不规范或丢失,无法核定贫困人口信息,影响上级检查验收的,给予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第六条在结对帮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应选派而未选派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单位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二)选派的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未与原单位脱岗脱钩、两头跑的,下乡补助经费及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没有及时拨付到乡(镇)政府财务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乡(镇)未按规定按月发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下乡补助的,将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到位;省派、市派和驻县帮扶单位出现上述情况的,以书面形式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有关负责人岗位。(三)帮扶单位不重视帮扶工作,每季度没有1次以上研究精准扶贫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驻村时间少于3天的,分管领导每月驻村时间少于5天的,首次发现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诫勉谈话。(四)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对村情、脱贫规划、脱贫措施、贫困户信息等情况不熟悉,年度考评时评为“不称职”的,3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属于培养对象或后备干部的,取消其资格。(五)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队员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驻村所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日常管理,无故脱岗、离岗的,出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出现两次进行“召回”撤换,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扣除本人一个月的单位绩效考核工资,扣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一个月的单位绩效考核工资。通报批评、“召回”通知等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本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单位不能评为党建、精准扶贫等相关工作先进单位。(六)结对帮扶干部未按要求走访到位,与贫困户不能做到双向熟悉,结对帮扶干部对贫困户家庭人口、致贫原因、帮扶措施、经济收入等不清楚的、不熟悉或享受政策、收入台账等填写不完整的,第一次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第二次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七)贫困户帮扶措施不到位,导致贫困户应享受而未能享受产业、教育、医疗、就业、金融、兜底保障等相关扶持政策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影响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的,结对帮扶干部是一般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领导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八)结对帮扶干部工作出现较多或重复出现问题,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结对帮扶干部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七条精准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项扶贫牵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结合本单位职能,梳理汇总本单位涉及的各类惠农政策,未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负责的专项扶贫实施方案的,档案资料整理不规范、不完整的,首次发现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二)未落实项目资金,优先安排贫困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三)在相关检查中,工作马虎了事,该发现问题没发现的;对相关补助资金不及时发放,对相关产业、工程项目未及时指导、监督、验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八条未按规定时限或要求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导致影响全县脱贫攻坚大局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并问责相关责任人。(一)在年度内未完成贫困村退出任务的,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驻村第一书记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驻村领导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属一般干部给予行政降级处分;驻村工作队员及驻村乡(镇)干部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村(居)党组织书记予以免职,村(居)委会主任依法进行罢免。(二)在贫困户脱贫工作中,贫困户评估核查合格率低于98%以及贫困户脱贫指标未达标而影响全县脱贫摘帽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驻村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驻村干部以及所在村(居)支部书记予以免职,村(居)委会主任依法进行罢免;涉及的结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结对帮扶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并扣除第十三个月工资(事业编制扣除一个月的绩效工资),且3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第九条在各级各项考评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全市精准扶贫工作考评中,各行业扶贫单位在各对口专项考评中得分排名后3名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予以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考评中所抽查的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扣分的,予以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二)扶贫攻坚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因部门利益造成与脱贫攻坚工作相抵触行为,最终影响到全县脱贫工作考评、验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免职。第十条在各级各项督查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督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者被媒体曝光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扣除其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事业编制扣除一个月的绩效工资),3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所在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所在乡(镇)评先评优资格;受通报批评后仍不认真整改,第二次受通报批评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在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以上人员3年内均不得提拔或重用,扣除本单位干部职工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事业编制扣除一个月的绩效工资)。(二)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督查中被点名反馈存在问题或者被第三方评估机构估计认定存在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及驻村乡(镇)干部视情给予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所在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问题反馈后仍不认真整改,第二次被点名反馈存在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一般干部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扣除本人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事业编制扣除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所在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所在乡(镇)评先评优资格,以上人员3年内均不得提拔或重用。(三)在县级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所在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后不认真整改的,导致第二次通报批评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所在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所在乡(镇)评先评优资格,扣除以上人员一个月的绩效考核工资。第十一条其他影响脱贫攻坚工作,应予以责任追究的。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在第十条问责情形与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问责情形存在责任追究事实相同或者类似的,以更重的问责情形进行处理。第十三条驻县单位及上级派驻帮扶单位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对驻县单位存在的问责情形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省派、市派帮扶单位存在的问责情形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人社局、精准扶贫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关于扶贫领域责任追究与此办法有冲突的,以此为准。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XX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本文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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