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简介本条:**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00年7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19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本文内容:**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00年7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19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给,促进蔬菜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批准确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第五条计划、城建、规划、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区域划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三十三点三三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动态平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基本菜田保护范围:(一)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二)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三)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第九条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划分为以下两类:一类区域: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的基本菜田;二类区域: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的基本菜田。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条基本菜田不得弃耕抛荒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第十一条对基本菜田必须长期保护,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凡必须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对基本菜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发展节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应用新技术,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生产,保护蔬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由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二)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护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菜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三)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蔬菜生产、销售、科技推广、物资供应、资金筹措等提供社会化服务。第十六条经批准征收、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单位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凭证,办理征收、征用手续。第十七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一)征收、征用、占用一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四十五元;(二)征收、征用、占用二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三十元。因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及非营利性公益设施建设,确需减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第十八条征收、征用基本菜田时,对基本菜田附属的基础设施,应当作价补偿。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收缴补偿费的部门应当将补偿费及时偿还给原投资者。第十九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全部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不得挪作他用。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征收基本菜田时,应当按照征收一公顷补充不少于一点五公顷的标准,先补后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补充。第二十一条已征收的基本菜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土地耕种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闲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允许原被征地单位复耕;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将菜田交回原被征地单位恢复蔬菜生产。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监督检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菜田的环境保护,发展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菜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现有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菜田灌溉渠系排泄工业污水。禁止在基本菜田及灌溉水源附近倾倒、堆放、处理污染物。第二十六条蔬菜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产肥料。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承包经营基本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擅自变更基本菜田用途的,应当按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菜田基础设施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基础设施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菜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销毁被污染的蔬菜,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基本菜田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二)无权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三)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限期缴纳决定书,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其他菜田,划入基本菜田保护范围。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本文关键词:管理条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