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市禁止中小学及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办法:**县教育局栗教〔20**〕6号关于转发《**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校务委员会,局直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现将《**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杜绝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在我县发生。(**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本文内容:**县教育局栗教〔20**〕6号关于转发《**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校务委员会,局直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现将《**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杜绝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在我县发生。(主动公开)**县教育局20**年1月4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在职教师)。第二条学校如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把学生信息提供给个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第四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校内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人,扣除6个月激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人,扣除12个月激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四)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经查实,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人,扣除12个月激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或解聘。第五条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职务。(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四)如教师是党员的,还应追究党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的;(二)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行为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三)教师组织有偿补课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七条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将该学校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八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九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学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办公室20**年1月4日印发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本文关键词:中小学校,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