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农村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制度本文简介: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洼农商银[2017]**号关于印发《**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现将关于印发《**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辽宁****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本文内容: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洼农商银[2017]**号关于印发《**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现将关于印发《**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20日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20日印发**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07号)、《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发〔20**〕3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银监发〔20**〕3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短信、微信及营业网点公示栏等途径向广大客户披露。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收费的各项规定,一旦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最迟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旧有产品或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的更新工作。第四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满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第五条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充分了解消费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主动向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与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事实,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自主判断。第六条按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当不能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对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投诉,要迅速妥善处理。第七条本制度由总行制定与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披露制度本文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