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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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在法庭上,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了”!本文简介: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本文内容: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下面,网友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1、什么是“执行难”?“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2、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3、“执行不能”产生的原因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4.“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那么,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了?你这个问题问的很好,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所共同担心的。在此我明确告诉大家,法院不仅会管,而且还会管好、做实。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5.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网友在此着重提醒各位“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迪庆法院将定期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执行不能小案例高某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委托户籍地法院进行调查后,有已经被当地法院查封四年之久的宅基地,暂不能处置,且处置可能性不大,其次其所在矿业公司,因涉及环保等政策原因被关闭,公司已无其他财产,股权拍卖变现难,股权评估没有意义,申请人不接受股权抵债,实属“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执行干警们,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明白,“执行难”≠“执行不能”理性认知“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正确行使你手中的权利,请给我们的法官多一份信任和耐心,破解执行难,我们一直在努力!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本文关键词:有一种,法院,无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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