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内部控制论文-内部控制本文简介:期末课程论文课程名称《内部控制》__教学单位管理学院__姓名**_____学号201330104105年级2013级__专业财务管理20**年6月15日摘要上市公司担保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正常经济行为,如应用得当,既能促进信用交易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又能促使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方实现多赢。但若处理论文--内部控制本文内容:期末课程论文课程名称《内部控制》__教学单位管理学院__姓名**_____学号201330104105年级2013级__专业财务管理20**年6月15日摘要上市公司担保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正常经济行为,如应用得当,既能促进信用交易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又能促使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方实现多赢。但若处理不好,其将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阻力。然而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发生较多,各种违规、不理性的担保行为不仅对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不利,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与控制上市公司担保风险成为治理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状的成因较为复杂,法律法规对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不明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机制不健全和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等都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状的重要原因。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上市公司担保问题及风险控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发展现状与担保特点。在对现状有全面把握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担保存在的风险,提出了从公司内部以及外部环境两方面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关键字: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目录第一章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状21.1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多,金额较大21.3对外担保行为的连续性21.4对外担保行为的地域特征2第二章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对策22.1上市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22.2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能2结束语2参考文献2致谢2第一章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状从我国建立起证券市场至今已经过20多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也随着市场发展及监管措施变迁不断产生质的变化。对外担保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行为之一,与经济环境、制度的变化有着密切联系。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运营。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正式颁布。2000年6月,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标志着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本文针对2005-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所披露担保信息进行分析,从对外担保的基本状况、连续性、风险集中程度、逾期担保状况、关联担保、担保的地域分布特点及信息披露等多方面,对当前阶段对外担保行为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1.1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多,金额较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总市值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数量及对外担保的总额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我的统计,2005年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805家,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58.7%,此后上市公司数量及涉及对外担保公司数量双双增长,至2011年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320家,涉及对外担保上市公司1002家,其占比下滑至43%。从2012年起占比重新开始呈现增长势头,截至2013年年报公告日,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468家,涉及对外担保上市公司1323家,占比过半达到53.6%。占比大幅下滑的原因在于2010年及2011年创业板开市,当年上市的公司数量不断创下单年新高,而新上市的公司又很少涉及对外担保行为,故所占比例大幅下滑(如图1-1)。图1-1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及比例从历史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不断增长主要体现在总额、当年发生额两者共同增加。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数额从2005年合计2800亿左右,激增至2013年1.6万亿左右,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4%,平均每家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余额从3.59亿增长至12.39亿。2005年当年新增对外担保余额为950.5亿元,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发生1.2亿元担保,而2013年这一数字增长至5.42亿元,同期对外担保发生额超7000亿元。担保金额一方面体现了上市公司本身作为担保主体对外提供信用的能力大小,而另一方面担保金额越高意味着或有负债越高,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1.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集中程度对外担保总额快速增长的基础上,整体的集中度也呈现出由相对分散到集中,再到相对分散的状态。2005年上市公司前20名对外担保总额约为830亿,占全体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为29%。这一数字持续上升,至2009年达到顶峰。2009年前20名对外担保总额达到2259亿元,占全体上市公司对外余额的33%以上。随后,这一比例逐年下降,至2013年已回落至28.7%,当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为16397亿元,其中前20家上市公司总额为4636.17亿元。1.3对外担保行为的连续性统计数字显示,在2005-2013年间,每一年都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有380家,占到这一段时间内出现过担保行为的上市公司总数的22%,次多的则是担保行为出现一至三年的上市公司,各自占10%以上。平均对外担保余额更能表明担保行为的连续性及其风险的累积,这一期间年平均担保余额随上市公司出现担保的年数增长而增长。连续担保行为较短(1年)的上市公司平均年均担保余额为2.18亿元,而每一年均出现担保行为的上市公司,年均担保余额约为9亿元左右。综合纵向时间及横向担保余额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呈现出连续化、集中度高、风险积聚的特征(如图1-3)。图1-3年均对外担保余额占比1.4对外担保行为的地域特征在对全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状况形成一般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对各个省份的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与对比。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主要表现出如下几点地域特征:第一,沿海发达城市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及对外担保总额均远超其他省份。2013年浙江省、广东省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达到150,195家,对外担保总额均超过千亿级别,这与对应省份的经济状况呈明显正相关。总额超过千亿的仅有浙江、广东、北京三省。第二,平均对外担保额高的省份,经济状况并不占优。2013年年均对外担保额前五的省份分别为青海、北京、天津、河北与内蒙古,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超过20亿。而经济较为发达、上市公司数量较多的浙江、广东两省均额分别为7亿元及14亿元左右。导致这一现象可能的原因在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上市公司数量较多、担保行为主体较为分散;而在经济相对弱势的地区,由于本地区上市公司数量较少,担保行为可能呈现集中的趋势,从而导致风险也相对集中。第二章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对策2.1上市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作为担保行为的直接主体,上市公司自身在涉及对外担保时,必须综合考虑自身的财务风险,并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对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面控制。财务风险的控制主要集中于担保对象的选择、担保额度的确认、提供担保后采取反担保措施以规避风险。首先对于担保对象的选择,上市公司应做到独立自主,不受其他非经营性因素的干扰。担保对象的选择依赖于上市公司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评估,充分分析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评估应特别注重担保对象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质量与资本实力等。高资信等级的公司应当在外部环境、管理与经营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筹措能力、盈利能力与清偿能力等各个方面都有优势,而不限于其中一个或某些方面。担保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应当严密,只能对有较高资信度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风险调查、分析、评估、风险规避、转移与承担措施等要到位。其次,在担保额度的确认方面,单笔担保额度的确定以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评估的结果和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承受力为主要依据。“对外担保总额/年末净资产额”这一定量指标是一个比较充分的风控制表,据此制定公司可承受的年度担保总额的上限较为合理。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主动降低风险。目前大多数公司提供担保时,基本缺乏反担保意识。反担保无疑是分散担保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反担保就是专为担保而设立的担保。在债务人要求为其提供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对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十分繁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设立得越多,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少,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上市公司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最好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反担保条款的设立可以以被担保企业的资产、土地使用权证、股份等做抵押,以规避债务悬空所带来的风险。最后,上市公司对被担保企业应当建立持续跟踪机制,对其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经营风险等因素进行持续监控。2.2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成本与收益,当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时,过度担保行为必然屡禁不止。目前,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违规处罚手段,更多停留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和罚款上,而这与对外担保的数额及其收益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实践证明,依靠行政手段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自律,通常难以遏制过度担保行为。但监管同时又应当着眼于阻止违规担保和适当控制担保风险,而不是消灭担保或者给正常的担保活动增加额外负担和成本。在担保问题上,应当给予公司合理范围内的充分自主和自由,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尺度的把握更为精确。首先,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杜绝上市公司利用法规空白进行违规担保及过度担保的可能。除已发布的文件外,可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例如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公司提供担保,为同一家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本公司担保总额或者被担保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等;要求上市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担保,视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适用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中,除有必要的反担保等措施外,还应加入适当的保护性条款定在被担保方出现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时,上市公司可以提前解除担保合同或将担保责任转移至约定的第三方,使该条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上市公司在危机时处于有利的地位。其次,监管部门应当极力完善信息披露要求。目前对担保信息的披露,基本针对单一担保事件,即发生一笔担保则对该项担保的性质、担保双方、数量及持续时间进行披露,只能起到一定的揭示风险作用,并未要求上市公司就所有担保的整体状况、担保风险等全面信息进行定期披露。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线监管,就担保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有关担保事项。最后,对存在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的上市公司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除关注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标外,还须跟踪被担保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及时调整上市公司风险分类,关注其异常情况,促使公司作好信息披露,释放风险.存在互保现象的上市公司如在同一地域,则监管部门应对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如互保双方分处异地,则两地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公司情况通报。结束语总而言之,上市公司内部应建立一套系统、严密的担保风险防范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包含对担保风险的识别、有意识的控制、加以选择地承担以及通过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使风险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同时建立对被担保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分析评价体系,以及建立遵循严谨完善的决策机制进行担保事项决策的系统,提高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从而降低担保风险。参考文献[1]包颖晨,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国际金融,2013,(7):13-18[2]陈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审计研究[J],财会月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