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电信诈骗犯罪趋势及对策论文-电信欺诈的趋势及对策;论电信诈骗犯罪趋势及对策内容摘要: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近年发案数逐年上升,当前正进入爆发期,已成为社会突出治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总结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得出结论要从根本上预防控制电信诈骗犯罪,就要建立通信系统的防控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公安机关预防控制体系,才能实现电信诈论文--论电信诈骗犯罪趋势及对策本文内容:论电信诈骗犯罪趋势及对策内容摘要: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近年发案数逐年上升,当前正进入爆发期,已成为社会突出治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总结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得出结论要从根本上预防控制电信诈骗犯罪,就要建立通信系统的防控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公安机关预防控制体系,才能实现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控制。关键词:电信诈骗犯罪;趋势;预防电信诈骗是指借助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虚假信息,以此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日趋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公安机关应深刻认识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根据电信诈骗犯罪的规律特点,不断创新打击方式方法,确保取得打击实效。一、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一)“非接触性”特点尤其突出通过统计来看,当前电信诈骗案件全部属于非接触式。犯罪分子多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等方式与受害人联系,并不直接与受害人谋面,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基本信息一无所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都有极高的反侦查意识,采用A地诈骗,B地开卡,C地取款,D地消费、转账,E地藏匿等跨区域作案,利用非法网络电话、短信群发器、互联网等媒介实施诈骗,完全无需与受害人接触。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电信诈骗犯罪的作案过程均在虚拟空间中进行,没有具体的现场痕迹物证可查。(二)诈骗手段持续升级为提高诈骗的成功几率,犯罪分子设计出五花八门、各式各样的骗术,并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诈骗话术,对受害人可能出现的各种反应均制定相应对策。诈骗话术在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之间相互交流,不断升级。在每一种诈骗手段实施不久被人识破后,便立即翻新手段,令人防不胜防。(三)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已从以往的邮寄包裹信件、利用座机、手机拨打电话、利用短息群发器发送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发展到综合运用网络电话、无线传输工具、有线和无线网络设备等载体传递散布虚假信息,并借助银行ATM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途径转移赃款。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大多采用手机多重转接方式,利用一号通、95013电话、400电话,跨省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通过非法电信运营商租借线路,运用VOIP网络电话技术任意设置号码,群发语音诈骗信息,广泛实施电信诈骗。(四)职业化特点更为显著犯罪分子为成功实施诈骗,必须精心设计骗局,各诈骗环节相互衔接,尽可能减少破绽,因此电信诈骗犯罪的职业化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此外,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各类诈骗案件中任务分工更加职业化,出现专业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人员,诈骗线路维护人员,木马病毒制作人员,专业诈骗团伙以及专业取款人员等。在一些特大诈骗团伙中,特别是跨境诈骗案件,犯罪团伙结构更加严密,他们以公司化管理、企业化运作,分为话务组、转账组、取款组、线路维护组等若干独立单元,分散作案,作案手段及反侦查能力更专业化。(五)地域性特点更加明显通过近年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情况来看,我国电信诈骗犯罪大多以一村一社或家族纠集成伙,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他们以家族、亲戚、朋友等关系为纽带结成势力核心,常常纠结在一起,从事某一类型的电信诈骗,因此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特点。(六)侵害对象尤为广泛电信诈骗犯罪的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只要是电话、网络用户都可能是潜在的侵害对象。受害对象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群体。有农民、有工人、有商贩、有教师、甚至有公务员。损失金额也在逐年攀升,且单笔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刷新,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预防控制电信诈骗的对策(一)通信系统和银行系统防控制度的建立1、建立通信系统的防控制度(1)履行监管职能,加强通信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信部门有防止任意改号,加强信息监管的义务,但由于过于追求效益,造成电信市场管理混乱。近年来,多个省市的公安机关与通信管理局针对电信诈骗建立的合作机制,由通信管理局对可疑号码进行屏蔽和过滤,取得了显著成效。所以,从技术角度来看,通信部门是完全有能力对语音群呼、改传号码、短息群发等可疑诈骗讯息进行监管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侦破的大量电信诈骗案件背后,我国各地电信部门存在大量非法外包线路的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监管。(2)落实通信号码实名登记制度从侦查实践来看,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通信号码全部为不记名号码或虚假记名号码,并且获得渠道非常简单,在街面门店便可随意购买。2013年工信部出台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信部指导和督促电信企业于2013年9月1日起,对新入网电话用户全面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同时要求电信企业采取各种优惠便利措施鼓励和引导未实名登记身份信息的老用户进行补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全部电话实名登记提高了12.4%。①但目前仍有大部分通信号码未落实登记,特别是95013电话、400电话仍然滥发滥用。用户信息未登记或登记信息虚假是电信诈骗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施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威慑、预防和控制电信诈骗犯罪。(3)规范电信部门的信息推送服务目前我国诈骗短信一是利用“伪基站”强制推送,一是依托电信运营商搭建的平台进行群发。作为通讯信息的消费者,无论同意与否,均要被迫接受各类信息,这有悖平等和意识自治原则。为防止垃圾短信侵扰民众,美国国会在1991年通过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与贸易委员会共同建立了一个“拒绝来电名单”注册网站,民众可以免费上网注册自己的家庭电话或手机。注册成功后,除了慈善机构、政治团体或电话调查者之外,任何人向这些号码进行电话推销均被视为非法行为。在推进依法治国,电信业逐渐规范化的背景下,规范电信部门的信息推送服务,赋予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避免不法侵害,不仅是防控电信诈骗的有效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之举。2、建立银行系统的防控制度(1)银行开户身份信息核查系统与居民二代身份证指纹识别系统联网目前,银行机构使用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机关提供①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有关内容问答,来源于网络:news.xinhuanet.com/info/2015-01/06/c_133898098.htm.com,2016年12月20日访问。给银行机构在办理特定银行业务时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但这一系统仅是对身份证真伪的核查,对持证人本人却无法核查,特别是军人持军官证开户时更是无从核查,造成大量虚假开户。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能进一步加强身份证防伪性能,同时各用证单位能够准确、及时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可以有效防止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全国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已在全国全面铺开。因此,银行开户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如果能与居民二代身份证指纹识别系统联网,将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开户现象,封堵住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转账取款渠道。(2)赋予银行系统冻结的准司法权我国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对于电信诈骗案件而言,涉案账户的冻结往往是侦查工作的第一步,但从侦查实践来看,采取冻结手段取得的效果并不佳。据统计,全国电信诈骗案件当中,实际冻结的资金不足涉案资金的10%。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冻结手续繁杂,需要公安机关的层层审批,银行系统的逐级上报。另外,按照银行内部规定,银行账户不能异地冻结,只能由开户地冻结,这也导致了大量的涉案账户无法及时冻结。如果能够赋予银行系统冻结的准司法权,这一问题便能迎刃而解。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日本于2007年制定了《假冒账户存入受害者救济法》,准许银行有对可疑账户冻结的权利,并对被害人的债务减记、被骗财产返回等做出了规定。我国2006年1月1日起①方列:《电信诈骗日益猖獗银行、电信竟成“帮凶”?》,2010年7月19日《经济参考报》第5版。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证监会出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证监会对涉案资金有冻结的权利。所以,从实践的角度和立法的角度,赋予银行冻结的权利都是必要和可行的。(3)对网银转账境外IP和代理IP进行限制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诈骗得手后,必须尽快将资金转移、取现,所以几乎全部电信诈骗案件的涉案账户均要进行网银转账。一些诈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在转账过程中或者在境外进行转账,或者利用IP代理服务器使用虚假IP进行转账。银行部门基于安全的需要,是有能力、有义务对客户的网银转账行为进行全面监管的,因此,银行部门可以在正常业务开展的基础上,通过对网银系统进行程序设置,自动比对分析IP地址,对网银转账境外IP和代理IP进行限制,规定其单日转账次数或金额,限制犯罪分子批量转账行为,减缓资金转移速度,为涉案资金的冻结提供时间。(二)从法律角度防控、打击电信诈骗1、“电信诈骗罪”入刑的考量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从严惩处的情形,第一项就是关于电信诈骗的规定:通过发送短息、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本条仅是通过司法解释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电信诈骗罪”如果能够写入刑法,将更有利于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和打击。单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讲,电信诈骗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于普通诈骗罪,它侵害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一种信息社会中正常的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群体之间合理的信赖利益。①电信诈骗行为对法益侵害之严重,是绝大多数人所不能容忍的,只有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才能够获得预防或抑制该行为的效果。2、明确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统计数据,电信诈骗犯罪全部利益当中,电信运营商从中获取了10%的利益,银行获取了3%的利益。有人认为,就是因为利益的驱使,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才忽视了自身的职责。所以,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明确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在电信诈骗案件当中义务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应付的民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是存在法定义务的。《电信条例》5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62条规定,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这些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银行系统如前文所述,具有发卡的审查责任。所以,应当在此法律基础上,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明确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在防控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民事责任,存在过错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以此减少受害人损失,促使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履行义务。3、完善阻碍侦查的相关法律制度(1)完善涉网证据的认定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具有远程、非接触性,大多通过网络传输犯罪信息。但在网络环境下的犯罪行为与传统意义的犯罪行为存在重大差别。在侦办电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70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侦查员采集到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分子计算机硬盘上的存储文件,包括MSN、QQ聊天记录、历史登陆记录、木马程序等;犯罪分子登陆互联网站的网页截图;犯罪分子登陆网站使用的帐号、电脑IP地址等。这些电子证据因其具有易被复制、修改和删除等特性,因此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一般只能侦查到电脑用户使用的IP地址或者帐号,由于电子证据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手段,所以电脑IP地址、用户帐号和嫌疑人并不能直接划等号,因此证明网络犯罪要形成排他性的结论,必须要结合如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