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一、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第一款);(三)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四)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六)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2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四、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和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国土资源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三)有关鉴定结论;(四)现场调查时的勘测和音像资料;(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需要移送的国土资源刑事案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3中,发现有符合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条件的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收到移送报告后,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手续;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其理由记录在案。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罚款、没收、拆除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同时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不得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案件移送。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八、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退还有关材料。4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要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十、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受移送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关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异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不予立案通5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复议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且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根据案件需要提供必要的调查数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查办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查处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要求提前介入调查和侦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十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涉嫌犯罪的6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题词:国土资源案件移送规定抄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8年8月15日印发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