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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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商业手册本文简介:**县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县畜牧兽医局20**-8-8发布20**-8-8实施一、受理范围1.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本文内容:**县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县畜牧兽医局20**-8-8发布20**-8-8实施一、受理范围1.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二、设立依据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畜牧兽医行政部门。1.权责划分(县)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四、审批条件设立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8)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2.不予许可的情形:无。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表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无10纸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无10纸质室内平面图无10纸质各功能区布局图无10纸质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无01纸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无01纸质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备查01纸质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无10纸质管理制度文本无10纸质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原件备查01纸质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无01纸质六、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七、办理时限申请时限0个工作日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时限说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审批流程1.申请1)预约。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2)取号a)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3)申请接收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4)登记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5)申请编号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6)收件凭证。无。2.受理1)受理审核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2)补正材料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b)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4)审查方式确定。书面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县畜牧兽医局,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3.审查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表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规定和要求事先告知股事先告知办事员、检查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书面材料的接收与登记被检查的股室应提前准备好备检的档案材料书面检查程序由检查工作组按照检查内容对股室准备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填写检查登记表登记发现的问题,之后形成检查报告发县局整改进一步核查要求需核查该业务的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检查业务核定表是否完整,是否有局分管领导的签名审批。书面检查量化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详见《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表》)2、检查资料是否真实无误表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书面审查量化表审查内容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是否符合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审查要求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查程序1、资料审核,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股经办人初审;2、资料复核,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复核,提出资料补正要求;3、现场核查,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由组长提出现场审核意见;4、事项审批,局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审查方法信息比对。审查判定标准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审查结论1、审查合格的,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2、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决定。2)特殊审查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实地核查量化表见表4和表5。表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九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验收组成员必须高效廉洁、客观公正、严守秘密,维护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验收人员可通过现场察看、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时限5工作日。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2-4名成员组成现场验收组,现场核查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经验。实地核查规则及量化表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六条要求,现场核查以下内容: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地核查准备成立现场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与申请人确定现场核查时间。实地核查的实施验收组采取现场察看、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现场核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2、诊疗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料真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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