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调合作与综合执法的联合执法体系简介;**乡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综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本文内容:**乡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第三条**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乡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综合、联合执法事件,组织综合、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第五条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第六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活动前,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综合联合执法活动。第九条综合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四章执法管理第十条综合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综合联合执法行动;(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综合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综合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一条综合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综合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综合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第十四条综合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五章保障制度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综合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综合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七条综合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综合联合执法制度。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乡人民政府2018年1月23日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食品安全协调协作、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本文关键词: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作,协调,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