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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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失效]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2-10-30【实施时间】1992-10-30【时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嘎查、村民委员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发展农牧业放在首位,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障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治。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组织完成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布置的各项任务。网址: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嘎查、村民居住状况、历史沿革、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嘎查、村民会议  第五条嘎查、村民会议由本嘎查、村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组成,参加嘎查、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举行由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作为嘎查、村民会议的一种补充形式。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嘎查、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六条嘎查、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补选和撤换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二)审议通过本嘎查、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的生产、计划和计划生育方案;  (三)讨论、通过嘎查、村的村规民约;  (四)听取审议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责任田、口粮田、草场、林地的划分与调整;网址: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六)讨论、通过嘎查、村的集体提留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方案;  (七)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嘎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提议,应当召开嘎查、村民会议。  第八条嘎查、村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出席,方可开会。会议的决定由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户派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全体嘎查、村民必须执行。  第九条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嘎查、村的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嘎查、村的村规民约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三章嘎查、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的实际,征求嘎查、村民意见后确定。网址: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十一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经济管理等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较少的嘎查、村,可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嘎查、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独贵龙、村民小组。独贵龙、村民小组组长由独贵龙、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独贵龙、村民小组组长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嘎查、村,可以组成嘎查、村民议事会,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咨询。  嘎查、村民议事会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嘎查、村民依法履行义务,监督嘎查、村的村规民约的执行;  (二)对嘎查、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持嘎查、村的日常事务,组织嘎查、村民落实嘎查、村民会议的决定;网址: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三)稳定和充实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草畜双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嘎查、村办企业,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组织和帮助嘎查、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承担本嘎查、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维护各种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和保护嘎查、村的土地、草场、山林、农电、水利等设施和财产,教育嘎查、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办理嘎查、村的农田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行计划生育;  (七)组织嘎查、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改革不健康的婚丧陋习,反对封建宗族思想和其他各种腐朽思想,抵制社会丑恶现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嘎查、村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八)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增进家庭和睦,促进嘎查、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和嘎查、村与嘎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九)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副产品的收购、统筹和纳税、征兵、拥军优属等工作;  (十)尊重嘎查、村民的民主权利,及时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五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网址: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奉公,公道办事,热心为嘎查、村民服务,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办理嘎查、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嘎查、村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筹集。收支账目应当按期公布。  第十八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享受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者误工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嘎查、村的经济状况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由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撤换  第十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条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嘎查、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嘎查、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或者独贵龙、村民小组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嘎查、村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网址:当前页码:7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一)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嘎查、村民进行登记并公布名单;  (二)主持提名、协商、决定、公布嘎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等事宜;  (三)确定选举日期、地点,主持选举大会;  (四)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嘎查、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可以分别提名和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或者由独贵龙、村民小组民主推选,所提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二十四条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名。如果所提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所提的候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上述最高差额数,均为正式候选人;所提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最高差额数,由嘎查、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候选人名单,用蒙文排列的以名字的字母为序,用汉文排列的以姓名笔划为序。  第二十五条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时,根据嘎查、村民居住状况,可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网址:当前页码:8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六条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或者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时,必须有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参加有效。选举大会要当场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  正式候选人不得为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八条在投票选举时,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嘎查、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每一被委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九条选票由本人自己填写。因不识字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或者代投选票的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三十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集中在中心会场,当众开启并计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一条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为废票。  第三十二条候选人获得全体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遇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经过两次投票未产生当选人时,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由原嘎查、村民委员会继续主持。当选人不足三人时,所缺名额在原嘎查、村民委员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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