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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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日益重要的国际组织一、联合国: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会徽联合国现有193个会员国。其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1、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性质: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地位和类型)•成立意义:是人类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1)联合国的成立及其意义由193个主权国家组成的独一无二的国际组织。1945年4月,中、苏、美、英等50个国家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制宪会议,在多数签字国递交了批准书后,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宣告成立,后来把10月24日作为“联合国日”。(2)联合国的宗旨选修3•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力及自决原则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必修2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概括起来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3)联合国的原则选修3•①各会员国主权平等;•②各会员国必须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③各会员国必须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④各会员国必须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⑤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⑥联合国不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政的事务。必修2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执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会员国•条件•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联合国大会•C.经安理会推荐•D.获得大会准许2/3多数通过,•要求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声明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由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2/3多数会员国通过,即被接纳为会员国。安理会对联合国某一会员国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联合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终止该国行使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安理会可以恢复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对一再违背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所在地设有常驻代表团,观察员在联合国设有常驻观察员办事处。截止到2011年7月14日,有会员国193个。其中亚洲47个,非洲54个,欧洲43个,南美洲12个,北美洲23个、大洋洲14个。中国入联•中华民国在1945年派代表团出席了旧金山会议,其中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参加了代表团,中华民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就更换中国代表权之“重要问题案”表决投票,未能通过,蒋介石命令中华民国代表团主动退出联合国,这就避免了中国代表权的纷争。随后联合国就中国更换代表问题投票表决,通过第2758号决议案,决定: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由于朝鲜战争,美国推行敌视共产党中国的政策,并获得了联合国的多数会员国的支持,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继续代表中国。70年代初,国际政治力量发生重大变化,亚非国家在联合国的作用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变更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提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包括任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1974年,邓小平率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第六次特别会议。在大会上,邓小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中国是发展中大国,又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坚持维护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原则,作为安理会五常之一,有重要地位。当前,联合国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什么作用,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关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和平、促进世界民主自由平等。强调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协调与合作,以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附: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大会决议二七五八(二十六).•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2.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系统(UnitedNationsSystem)是一个比法律意义上的联合国组织更大的一个国际组织体系,包括联合国和与其有特殊联系的一些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专门机构)等外围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主要机关)。(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现在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联合国•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构,除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外,其他五个机构都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在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设有联合国办事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大会性质:组成:表决原则:职权:是联合国主要审议机构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重要问题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决定。大会就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广泛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批准会员国的加人和除名;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全部理事国、托管理事会部分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经安理会推荐委任秘书长;审查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向会员国分摊会费。----五个方面性质:组成:表决原则:职权: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的机构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法、俄、英、美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对国际问题的调停和裁决实行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大国一致原则),即每项决议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便不能通过。安理会有权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提出调解争端的方法;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安全理事会性质:组成:表决原则:职权:负责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主要机构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以简单多数方式表决;每一理事国享有一票就有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向大会、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建议案;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并提出建议。经济、社会理事会我国从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起,便一直当选为理事国。性质:职权和现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的管理机关,协助安理会或大会履行它们在国际托管制度方面的责任。负责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11个尚未独立的领土或割自敌国的领土的管理情况,直到它们获得自治。由于使命已经完成,理事会于1994年决定暂停工作,只在需要时才开会。(该理事会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托管理事会性质:组成:法官任期: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它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出。2003年我国史久镛教授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国际法院性质:组成:职权:秘书长: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由秘书长及办事人员组成从事各种日常工作,为其他主要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与政策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安理会推荐,经大会任命,任期5年。相关链接联合国秘书长在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的一切会议上行使职务,执行这些机构所托付的各项其他职务;向大会提交关于联合国工作的常年报告;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依大会章程聘任秘书处职员。----秘书长职责秘书处大楼潘基文,韩国外交官、政治家。2006年10月9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投票通过潘基文接替科菲·安南,成为第八位联合国秘书长,任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联合国大会2011年6月21日通过决议,任命潘基文连任联合国秘书长,第二个任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历任秘书长•0.格拉德温·杰布(英国)•于1945年至1946年在联合国初创阶段担任过代理秘书长。•1.特里格夫·赖伊(挪威,欧洲)1946年2月至1952年11月10日在任•(1896.7.16—1968.12.30去世)•1946年2月1日当选为联合国首任秘书长。1951年连任,后因支持联合国对朝鲜战争进行军事干涉,被迫于1952年11月10日辞去联合国秘书长职务。•2.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欧洲)1953年4月10日至1961年9月18日在任•(1905.7.29—1961.9.18去世)•1953年4月10日,年仅47岁的哈马舍尔德成为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1961年9月在非洲北罗得西亚(现在的赞比亚)的飞机失事中殉职(疑为政治谋杀)。•3.吴丹(缅甸,亚洲)1962年11月3日至1971年12月31日在任•(1909.1.22—1974.11.25去世)•1961年11月3日,吴丹出任联合国代理秘书长。1962年11月30日,他当选为联合国第三任秘书长,1966年连任。1972年1月1日任期届满后退休。•4.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欧洲)1972年1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在任•(1918.12.21—2007.6.14去世)•1971年9月至1981年,连任两届秘书长。瓦尔德海姆担任联合国秘书长期间,同中国建立了深厚的友情。瓦尔德海姆于1972年、1977年、1979年五次访问中国。历任秘书长•5.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南美洲)1982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在任•(1920.1.19出生)•1981年至1991年12月31日两任秘书长。在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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