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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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问题分析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探析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分析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问题分析本文简介:摘要: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为社会发展的制约,使得监管检察部门起步落后、发展缓慢,直接影响了民事法律体系的全面建设,使得国家法律发展出现巨大缺口。在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监察监督,保证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和正常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推进民事法律环节的程序化,这是我国检察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问题分析本文内容:摘要: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为社会发展的制约,使得监管检察部门起步落后、发展缓慢,直接影响了民事法律体系的全面建设,使得国家法律发展出现巨大缺口。在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监察监督,保证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和正常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推进民事法律环节的程序化,这是我国检察部门的基本职责。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完善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发展状况是群众对民事诉讼的关注逐渐加深,民事诉讼的检察工作依然存在困难和挑战,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和限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也阻碍了民事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发展。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1.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诉讼监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所有主体,即国家、社会组织、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活动的检察手段和途径称为广义诉讼监督。由相关检察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环节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和检察,保证国家诉讼制度正常进行被称为狭义诉讼监督。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进入发展的新阶段,社会中的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法律的主要作用保障人民的权利,法院作为办理案件的机构,需要公平公正地依靠法律解决诉讼案件。只有对法院审判权执行严格的检察和监督,才能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权利。2013年初,我国颁布的《民诉诉讼法》第十四条内容中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有进行法律监督的责任。”审判权和检察权两者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很容易出现矛盾纠纷,然而这也是相当关键的。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原则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具有保证司法法律公平公正、配合诉讼案件当事人、维护我国法律价值意义、完善法律法规等责任。而且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具备公正性、效率性、审慎性等多方面特性。检察监督进行和诉讼案件处理之间的矛盾其实是司法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矛盾。并且检察监督绝不能仅停留在实现法律程序公正上,需要有自身的发展存在体系,努力遵守四大基本原则,尽早完成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责任。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关键和基础,关系到检察监督部门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时,能从公正的角度出发,严格遵循事实基础,使民事诉讼案件公正审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审判权加以要求和监督,推进民事诉讼的程序化,保护民事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并不是指检察工作人员能随意干涉和阻止民事诉讼案件的正常执行,整个检察监督环节要可视化,并且要在规定的环节和程序中执行。同时,检查部门需要人民群众的的监督,才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服务制度,维护司法尊严。法律讲究效率性,同时也是基本责任价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检察监督,一方面,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尽可能地防止不公正案件的出现。另一方面,提升司法质量和加快办事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保障,建设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公正性为前提,效益性为辅,体现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所以,检察监督必须要以人民群众为核心,不能脱离当事人本身,更不能要求当事人进行其他诉讼案件。从法律监督职责角度考虑,主要为当事人着想,尽量避免诉讼累计,保证民诉案件效率。审慎原则是指检察监督部门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时要遵守相关政策的原则,必须在《民事诉讼法》和《组织法》要求的执行程序、范围和规定内进行,不能擅自违背或僭越规定范围,更不能干涉诉讼案件本身[1]。民事诉讼检察由宪法机关赋予职责,依照规定对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管理,由于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监督的一部分,还有人民群众、社会组织、新闻网络媒体等各方面综合进行的诉讼监督。根据最新修改的民诉法,检察监督部门应在法院失误的情况下、违背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在法律判定程序环节出现纰漏或不符合规定时进行监督。最主要的是民事诉讼后期监督,并且都是由当事人进行申请,从侧面体现审慎性的关键作用。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1.检察建议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经验总结发现检察建议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并且从中获得了很大的成果。在一定程序上完善了民事诉讼流程,增添了民事诉讼制度和要求。专家指出,检察的过程要根据民事诉讼审理同时进行,从案件接受处理到正式审判结束,为今后案件再审或改判增加建议和补充,也使得判决结果更加公正。民事诉讼检察是最基本的诉讼检察手段,绝不仅满足当前状况,要有效地扩大检察的范围和程度,为民事诉讼活动提供检察职能。法院在正式裁判后会收到检察结果,如果这其中有值得采纳可取或进行纠正改善的,要赶紧向有关单位提出反馈请求,并上交呈报书面材料。2.民事抗诉完善民事抗诉作为检察部门执行诉讼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在保证司法公正,拥护正确决断上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台湾地区对抗诉环节的相关问题,在诉讼法中将再审民事明确地划分为绝地和相对。根据判决的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进行再审事由称之为绝对性。根据判决结果来决定再审事由被称之为相对性,这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别[2]。有专家指出,为继续推进民事抗诉的进步,将法院调解的审理裁定添加到要求内。新改革出台的诉讼法已将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直接利益归入其中,将危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归入民诉法范畴。为保证我国法律尊严和价值,维护国家、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检察部门提出抗诉。3.民事公诉完善民事公诉主要是以检察部门为来主维护社会国家集体公共权益,经过检察部门审理提出诉讼案件,并且有相关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环节执行任务,最终还是需要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正常审判。有专家指出,为了规范检察部门在诉讼过程中的正常权利以及所应执行的程度,相关危害国家利益的内容,检察部门需要直接以国家利益出发,作为案件当事人处理诉讼,至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需要让利益受害者主动提出。对于危害程度严重,使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检察部门需要为寻求法律责任的帮助,正式提出民事诉讼审理的要求,经由法院的审理裁议,保护国家利益免受威胁。4.诉中参与完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不管从司法方向还是从体系内考量都需要进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推进。主要涉及民事领域的基本内容,但并不是所有。这主要是由于,民事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的职能参与,如果执行有难度,直接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损失。因此,民事诉讼必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同时,也需要有时间、内容、方式方法、程序环节的限制。由于检查部门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要求涉及利益关系,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涉及利益本身。当民事诉讼中严重危及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基本合法权益时,需要监察部门组织参与诉讼,使案件的审理正常可靠,保障社会集体的利益关系[3]。然而一般的民事诉讼,当检察部门参与其中时,执行范围相对减小,绝不能随意干预正常审理,应维护诉讼案件的正常审判。三、提供必要的保障性权利由于民事诉讼本身的关系,如何使诉讼双方应对审理问题的保持一致,应该是检察机关调查审理的相关职责,在一定环节、程度等内容上加以要求。根据专业考究,在以下环节中检察部门可执行取证权:(1)当第三方或其他代理出现客观因素,使在证据搜寻环节停滞,未能及时上交材料,法院自身缺乏合理安排执行取材调查。(2)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缺少直接证明或可靠的证据线索,使案件审理难以进行,法院会选择未调查取证。(3)检察部门因在重大裁判环节出现纰漏或失误,影响证据材料事实执行调查。(4)检察部门发现法院在审理的环节中出现贪污腐化、暗中操作等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时。参考文献:[1]赵成,熊正.诉讼监督方式的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6).[2]戴承欢,蔡永彤.民事检察监督:何时不再是“皇帝的新装”?[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7(4).[3]张晋红.诉讼效率与诉讼权利保障之冲入及平衡[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8(8).作者:杨丽君单位:山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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