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应急预案县交通局防震减灾应急预案简介:县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应急预案1.1编制目的为强化我县交通运输系统应对地震灾害的防范与抗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通畅,为震灾后抗震救灾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夯实保障,编制本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县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应急预案本文内容:县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应急预案1.1编制目的为强化我县交通运输系统应对地震灾害的防范与抗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通畅,为震灾后抗震救灾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夯实保障,编制本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9号令)、《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地震应急预案》、《XX省交通运输厅防震抗灾应急预案》及《XX省交通运输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1.3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立足防范,坚持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交通运输局所属各单位是交通运输防震抗灾的第一责任人,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交通运输局的指挥、协调、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具体实施本单位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急处置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局属单位加强交通各行业防震抗灾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并根据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组织开展防震抗灾。(3)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一旦发生震灾积极组织抢险,使公路交通设施及交通运营在遭遇地震灾害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为全社会防灾、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4)社会参与,科学抗灾。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群策群力,形成合力;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地震和县外发生地震并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的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对工作。第2节组织体系及职责2.1县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指挥部县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指挥部(简称“局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局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抗震救灾相关决定、指令;协调、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依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恢复损坏的交通基础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1)向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局报告震情、交通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2)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3)组织局属单位评估交通受灾情况;(4)协调各单位组织交通应急抢险队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及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5)协调各单位组织运输力量疏散灾民,加强运输管理,有序组织公路震后运输,加强通行管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通畅;(6)协调有关县(市、区)对本县各灾区或县外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援助,整合全县交通系统抢险救灾资源。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局指挥部可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事发地交通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和督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局属各单位根据本预案要求在本单位成立相应的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承担本行业防震抗灾协调、管理和指导以及局指挥部交办的任务。2.2局防震抗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县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指挥部下设3个办事机构(综合办、抢修办、运输协调办),承担具体工作事务,主要职责:(一)综合办常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后期保障职责。(1)具体负责传达上级和局指挥部指令、指示和部署,了解、收集、汇总、上报及对外发布震情灾情信息、交通运输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2)与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县民政局等部门联络汇报;(3)负责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4)传达局指挥部指令,督促抗震救灾措施的落实。(二)抢修办常设在公路站。负责协调监督地震灾毁设施抢修。(1)按照局指挥部指令具体协调、督促、核查地震损毁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抢修恢复;(2)组织局属相关单位为抢修恢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3)参与重大修复方案、保通及迂回路线方案的制定;(4)掌握交通设施灾情及抢修恢复进展动态,并将情况汇总至综合办。(三)运输协调办由客运办和交管站组成常设在运管站。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运力需要。2.3交通防震抗灾机构(1)县交通运输局设立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及在上级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急指挥(或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下,组织开展本辖区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工作。(2)各单位应依托所属的生产、养护单位或运输、物资储备企业等单位部门,并整合现有国防动员抢修和运输应急保障人员、器材、设备和物资储备组建交通抗震救灾应急抢险队伍。(3)应急抢险队伍可分为道路抢险救灾突击队、路政清障突击队、运输救援保障突击队等专业队伍,应配备必要的抢修、通行保障、紧急救援等设备,形成抢险工作实体;并通过与社会施工、运输等企业协议挂钩合作,做为应急抢险工作后备力量,强化突发地震灾情的应急保障能力。(4)在交通防震抗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建立快速抢险机制和重大灾情应急救灾机制,确保重大灾情时公路抢修、通行保障、紧急救援等处置工作迅速、有效和及时,保障交通设施通畅及参与生产恢复重建。(5)各单位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可通过设立专业小组(如评估小组、抢险小组、宣传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加强抗震救灾工作分工,提高应急处置效率。第3节应急响应3.1地震灾害分级《XX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县发生6.5级及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300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发生6.0级及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50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发生5.0级及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3.2响应总体要求依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由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和调整。(1)《XX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省级、市级、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部署,协调指挥全县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工作。局属各单位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根据局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并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2)《XX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Ⅱ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各单位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3)《XX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Ⅲ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地震影响区域抗震救灾情况,并视情派局属有关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指导和支援。(4)《XX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启动后,由县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自行处置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各单位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协调指导,局属单位督促、检查并视情派有关人员进行指导和支援。(5)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涉及2个或以上地区,则按上一级地震灾害响应要求组织抗震救灾工作。3.3先期应急响应局指挥部综合办接到震情信息及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迅速传达给局属各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向局指挥部报告。各单位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立即按照各自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局指挥部综合办立即报请局指挥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3.4应急响应通用措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影响区域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在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在先期应急处置基础上,根据灾情程度采用相应的应急抢修、处置和保障措施,确保交通通行、运输、运营和相关作业的安全并尽快恢复正常。(1)地震影响区域交通、公路、运输等部门在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震灾对交通设施的损毁程度及通行影响程度,迅速对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地、道路客运等采取必要的停工或暂停作业、暂停运营、管制通行等措施。必要时,地震影响区域相关集体活动及户外大型活动一律暂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局指挥部根据震情破坏情况视情下达相应的停止交通通过、运营或暂停作业指令。(2)根据震灾程度,地震影响区域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制、疏导,及时发布通行信息;并按照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或配合有关职能单位做好)道路通行的保畅通、安全布控和管理。对于震区内的危(病)桥涵、病险隧道、边坡崩塌、路基塌陷、地质灾害点等隐患点,要组织力量监控预警,并立即将隐患点影响区域内的人员、物资、设备转移到安全区域。(3)已中断交通或危及交通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要设立警示标志并落实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加强通行安全管控。在地震中严重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看守。应采取引导措施,优先保障抗震救灾队伍、转移疏散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及车辆通行。紧急情况下,按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指示要求,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收费站对抢险队伍及应急车辆实行免费通行。(4)对于因震中断或管制通行区段,各管理单位应立即确定最佳迂回绕行方案,设立绕行提醒标志引导绕行,并公告社会及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公路运输通畅。道路客运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科学组织、合理疏导,做好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行管制工作,组织疏散拥堵车辆或滞留旅客。路政部门应加强路面执法,强化通行引导。公路站应加强绕行路线管养,确保绕行路线有序顺畅。交通中断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各单位应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报告。(5)局属各单位尽快将交通通阻、绕行等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运输车辆GPS、沿途LED电子屏幕等渠道告知司乘人员和社会公众。(6)交通运输局指挥部迅速调集应急抢险队伍,在县政府领导及上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对地震受损公路等交通设施开展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并组织后续恢复重建,恢复正常运行条件。抢修工作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原则,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抢修工作应充分调动受灾沿线镇政府、村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抢修。抢修保通的同时应抓紧开展后续恢复重建,科学确定重建方案并尽早推进实施。恢复重建工程优先纳入交通设施年度改造计划,挂牌督办、整改销号。(7)在开展受损设施抢修工作的同时,局指挥部要组织公路站依照相关养(维)护技术规范,对辖区内桥涵、隧道、地质灾害点、高填深挖路段、高空作业设施、重点设施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运行或技术状况,排查病害或隐患,并对排查出的危房、危桥(隧)、危涵以及孤(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