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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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要求,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本文内容: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要求,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以下简称深度贫困地区),以更大力度精准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现提出如下国土资源支持意见: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一)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这个“坚中之坚”,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倾斜,用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效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全力攻克深度贫困堡垒,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二)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工作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扛在肩上,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政策实施监管,确保国土资源支持政策落实见效。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支持政策,加强规划统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细化措施,并抓好目标确定、项目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强化脱贫攻坚支持政策执行。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政策(三)完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对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用地足额保障,不足部分由国家协同所在省(区、市)解决。对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不足、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少的地区,适当增加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关省(区、市)可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的基础上,适时优化深度贫困地区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安排脱贫攻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部分可预支使用,做好统计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计划指标不足的,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追加认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帮助深度贫困地区推进“多规合一”,科学安排村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细化落实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用地安排,同时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环境不破坏,有效防范地质灾害风险。(四)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超过国家下达部分,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国土资源部追加认定;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批准后,可按规定预先使用或交易一定比例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增减挂钩拆旧区,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可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深度贫困地区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内跨省域流转使用的,由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根据扶贫开发和长远发展需要,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拆旧复垦规模,妥善安置搬迁人口,合理分配和规范使用节余指标收益;对口协作、援助省份按照与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协商确定的流转规模,统筹组织、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地区节余指标交易,节余指标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易金额全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跨省域流转使用节余指标的省份,双方分别通过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将拆旧区和建新区信息报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确保拆旧区及时复垦,确保耕地质量和生态保护。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五)创新土地利用政策。深度贫困地区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可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未利用地或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前提下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3年内按规划新批准的工业项目,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可不受相应地区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约束。(六)完善耕地保护措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可按规定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域内交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国家统筹。对于耕地资源匮乏的深度贫困地区,在建设用地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省级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相关省(区、市)要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理,细化操作办法。(七)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八)支持申报地质公园。深度贫困地区申报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可不受申报单位命名年限的限制。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不受所在省份申报名额限制。三、加大项目资金人才倾斜扶持力度(九)加强基础信息服务。帮助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在土地调查、规划编制、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支持。深入研究深度贫困地区现有地质资料,积极挖掘地质资料潜力,开展地质资料专题服务和定制服务。积极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地质调查,摸清深度贫困地区地质资源优势;加强深度贫困地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助力特色农业发展;加强深度贫困地区地下水综合调查,试点示范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十)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向深度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倾斜,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实施脱贫攻坚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深度贫困地区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改进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积极支持采取村民自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开展项目工程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对深度贫困地区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加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抓好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深度贫困地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十一)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指标倾斜。调整找矿突破重大工程部署,依托中央财政地质调查资金,在深度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红线之外,选择有市场前景、有资源潜力的资源富集区开展前期勘查,并在矿业权投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等方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十二)加强培训和人员交流。开展脱贫攻坚政策培训,指导和帮助深度贫困地区用好用足用活国土资源扶贫政策。选派优秀干部到深度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发挥好挂职干部在落实国土资源支持政策措施和开展精准扶贫推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积极吸纳深度贫困地区干部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挂职锻炼,准确掌握和用好各项扶贫政策。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促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同时要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政策实施范围,严格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制度,严格防范廉政风险,做到脱真贫、真脱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017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本文关键词:国土资源部,脱贫,贫困地区,攻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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